十种类型的借款合同印花税不用交
来源:法大大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由于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式作为完税方式,故称印花税。我国现行的印花税是自1988年10月1日起开征的。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要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签订的借款合同(包括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抵押贷款合同)需要按借款合同缴印花税。
哪些借款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
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05,不需要交印花税的借款合同大致有十种:与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限额内的循环借款、与金融机构的贴现协议、信用证押汇、保理合同和小微企业的优惠。印花税的原则是,按合同金额贴花,不签订新合同不用再贴花。但如果变更合同金额,要按比原来增加的那部分金额计算印花税贴花。
接下来,给大家细说下十种不需要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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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微企业优惠:根据财税[2014]78号文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与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企业与非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因为合同对象不属于金融机构,该类借款合同不需贴花。
3、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包括企业之间的统借统贷合同,因为合同对象不属于金融机构,该类借款合同不需贴花。
4、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经过协商仅延长借款合同还款期限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七条规定,暂不贴花。
5、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需印花。但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6、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或额度协议: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这些是银行对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允许融资的额度计划,与“借款合同”有区别,不需贴花。
7、限额内的循环借款:根据国税地字[1988]30号第二条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的0.05‰贴花,在限额内发生的循环借款不需贴花。
8、与金融机构的贴现协议:不属于借款合同,不需贴花。
9、信用证押汇:虽然具有融资性质,但不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不需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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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理合同:保理是将应收款项转让给保理商(如银行)提前获得资金的业务,有的银行称为“商业发票贴现。虽然具有融资性质,但不属于借款合同,不需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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