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什么是失职、渎职行为?
答: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对公共财产具有经营、管理职责的特定人员中的党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
99、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答:(1)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2)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3)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4)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5)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100、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应怎样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5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