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廊坊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廊坊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

各关于进一步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

监管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全过程监管,加快推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处置,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经省管委会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产废单位要落实源头管理精细化

(一)重视源头减排。对已建项目,要积极采取措施,开展废物减量化工艺改造、场内综合利用处置,减少废物产生量和转移量。对新建项目,要在环评阶段明确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去向。 (二)理清产废底数。应按当前生产工艺及实际工况,进一步分析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去向,做好台账登记。对一般工业固废中需处置的部分,应参照危险废物的要求严格管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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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废情况复杂、底数不清的企业,鼓励企业自主委托开展第三方核查并按核查结果进行台账登记。

(三)强化贮存管理。应按照产废实际,对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相关要求,根据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型,建设符合规范且满足需求的贮存场所。对新建项目,贮存场所必须作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实行安全分类存放,并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四)依法办理转移。产废单位应与具有相应利用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依法委托利用处置业务。固废转移过程要执行转移交接记录制度,明确转移量、转移车辆及驾驶员、转移去向,由产生单位及接收单位分别签字盖章。开发区环保局和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有权查阅相关转移、处置台账资料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查处。固体废物转移出廊坊市进行贮存、处置的,应依法取得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转移。

(五)规范管理制度。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与管理组织。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制度及内部登记台账制度,逐年向开发区环保局申报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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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处置等信息并报备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实时登记废物流转情况。制定针对应急预案,并对相关设施操作、维护等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加强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和使用。

(六)严格全程管理。省控以上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在产生点、贮存场所、废物出入口“三点一线”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监控信息应保存3个月以上,实现废物流转信息“可追溯”。 二、运输单位要落实贮运过程规范化

(一)规范运输管理。运输单位应按照承运废物特性,配备相应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配备GPS和视频记录仪。运输过程要做好防扬散、防渗漏等措施,严防二次污染。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应由运输单位负责定期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培训,了解掌握一般工业固废知识、事故应对技能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加强交接管理。在废物交接环节,运输单位应与产生单位核实所承运的一般工业固废的具体信息,填好交接记录单。交接记录单要随车运行,严禁将承运的一般工业固废交由合同规定单位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并严防运输途中跑冒滴漏。利用处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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