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题目:环境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吗?

环境保护法,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是本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生产力急剧发展,人口迅速膨胀,资源被大量开发、耗费,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平衡的破坏越来越大,环境问题日益尖锐的情况下,为适应国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是关系到世界各国人民的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其定义为:环境资源法是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和。

我认为环境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理由主要有:

一、环境资源法有其特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即环境保护社会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这是环境资源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和标志。 划定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之一是法的调整对象,即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必须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环境法正是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才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自从人类社会形成以来,就一直存在着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两对永恒常青的矛盾,不管立法者和法学家的主观认识如何,他们始终都离不开、甩不掉这两对矛盾。从这种基本现象和基本矛盾出发,可以将所有法律分为两大部门:一是强调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以保护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秩序为直接立法目标的法律部门,这就是传统的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二是强调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以保护自然环境资源、维护自然生态秩序为直接立法目标的法律部门,这就是环境保护法、资源法、国土开发整治法、灾害防治法等法律部门。

环境法的直接保护对象是环境(包括自然资源),环境法的直接防治客体是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以及一切对环境有不利影响的人为活动,这是所有环境法律开卷明确规定的内容。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因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简称为环境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变化始终离不开人类环境和环境问题,它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环境法既保护对执政阶级或阶层有利的社会环境(包括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制度等),又保护对全社会、全人类有利的自然环境(包括生态秩序和生态体系),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和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

人的关系,这是环境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一个根本特点。所谓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即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里的主体是环境法,客体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行为是调整。

二、环境法有其产生、发展和存在的特定原因。环境法具有富于特色的发展史和永续长存的条件,环境法的产生原因、发展规律不同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环境法产生、发展和存在,除了一般性的原因外,根本原因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受到了污染、破坏等人为因素的干预,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失当、失衡和变化,是人类追求美好环境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和愿望。这些原因是环境法得以产生、发展的物质基础,其他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和发展很少依赖这些因素。

三、环境法有特定的目的、任务和功能。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的人还主张环境法的目的包括维护代际公平、种际公平、后代人的权利甚至大自然的权利。环境法的特定功能是调整环境社会关系,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和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这些目的、任务和功能是其他任何法律部门所无法完成的。

四、环境法已具备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体系、规模和地位,这是一个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必须形成一定的规模效应,包括有足够重要或足够数量的法律法规、相当重要或相当广泛的社会影响和社会作用等。目前环境法已发展成为一个内容丰富、功能齐备、结构合理、数量繁多的环境法体系,并已获得相当重要的社会地位、发挥出重要的社会影响和社会作用。到2000年,中国共颁布34项环境保护行政法规,90多项环境保护规章,1 020多个地方性环保规章,制定了427项国家环境标准。到2002年,中国共颁布9部环境保护法律,11部资源法律,ll部防止生态破坏和自然灾害、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法律,20多项与环境资源有关的其他法律;在中国,环境法体系的规模、环境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已经得到政府和人们的承认。

五、环境资源法有与其相应的综合的调整方法,由于环境保护社会关系十分广泛,所以它综合采用民事、刑事、行政等手段作为其调整方法。其次,环境资

源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必然性,主要表现在:(1)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迫使国家承担起保护环境和管理环境的职责。(2)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国家管理环境成为可能。(3)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原有的部门法不能满足国家对环境进行全面管理的需要。因此国家对环境资源的管理必须采用法律手段进行综合管理,全面调整,这是其他部门法所无法替代的,这使环境资源法有了自己独立体系。

六、其他理由。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除了上述原因外,还具有许多其他法律部门所无法包容的特点。例如:环境法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和公益性等特点;环境法有一套富于特色的环境法律原则和环境法律制度,民法、行政法、刑法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很难完全适用于环境法;环境法有其特定的调整机制、调整方法和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机构;环境法有富于特色的环境学、生态学、环境权理论、自然资源权理论等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环境法有富于特色的环境理念、环境道德、研究范式、可持续发展观作为其思想基础。这些特色或特点,是其他法律部门所没有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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