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疆油田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新疆油田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新疆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工作,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2014〕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油气高风险工业动火作业现场消防保障措施的通知》(安委办〔2018〕4号)等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机关、直附属单位、下属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生产运行或施工作业区域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专门设置的满足动火安全要求场所的正常动火除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加热炉等正常用火)。

新疆油田公司管理的控股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

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成品油库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四条 动火作业管理应当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确保安全作业。

第五条 公司对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审批管理制度,进行动火作业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式样见附件1)。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六条 属地单位(作业区、大队、车间、项目经理部等): (一)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

(二)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动火作业风险分析;

(三)审批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四)负责动火作业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五)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有权撤销作业许可证;

(六)安排兼职(志愿)消防队员到现场全过程执行消防监护任务。

第七条 作业单位:

(一)组织开展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分析;

(二)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一级、二级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HSE作业计划书(安全工作方案);

(三)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人员从事作业,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工作前风险辨识;

(四)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五)当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属地单位。

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

(一)安排至少1辆泡沫消防车到现场全过程执行消防监护任务;

(二)制定并落实灭火救援预案和自我防护措施方案。 第九条 作业申请人(现场作业负责人): (一)提出作业申请;

(二)指派现场作业监护人,明确监护工作要求; (三)组织作业风险分析并落实安全措施;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申请办理、延期和关闭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 作业批准人:

(一)核实存在的危害和风险; (二)核实安全措施并确认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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