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制化的思考 刘灵芝,夏琳 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辽宁大连116600 摘要对于拥有185亿60岁以上老年人的中国,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解决老有所养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目前,我国机构养老服务正在逐步壮大,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不断增多,社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也在不断壮大,法制化管理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 在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的同时,应当加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规制,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老年人权益;法律规制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背景下,我们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制化问题进行探讨是必要的。 一、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及趋势 近年来,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不断扩大,全国各地都积极行动起来,有的成立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领导小组,有的将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有的将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和目标考核责任内容,同时,出台优惠政策,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使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
强势推进,蓬勃开展。 概言之,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取得了长足进展,一是养老服务的政策法规建设不断推进,二是养老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确立,三是养老服务多元化投入格局日趋形成,四是养老服务体系的惠及范围逐步扩大,五是养老服务体系的能力建设不断加强。 特别是不少地方政府,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上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好经验。 按照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要求,在十二五期间,要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 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初步建立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中国特色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因此,未来几年里,我国将进一步大力推进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法制化。 居家养老社会化,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 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服务内容和项目主要包括三方面日常照料、健康护理服务和精神慰藉方面的服务等。 社区养老服务,主要是因地制宜地开展老年人人户服务、紧急援助、日间照料、保健康复、文体娱乐等服务,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能力。 论文范文 机构养老
服务,是指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公寓、福利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 目前,我国共有各类养老机构38060个,床位2662万张,收养各类人员2109万人,多种所有制成分兴办养老机构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法制化管理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 为推动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先后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提出了推进以养老为重点的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总体要求,并从建设用地、税收、公用事业收费和费用补贴等角度制定了诸多优惠政策。 2005年,民政部出台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鼓励和扶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全国老龄办和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要求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 2008年,全国老龄办、民政部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全国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在养老机构管理方面,民政部制定并颁布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社会福利机构的规划、设立、日常运营和服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全国各地也立足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了许多具体化、可操作性强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