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照明专项规划

第21条

车行为主的商业街道:强调对商业界面中段区域夜景观的建设,鼓励采用多种照明方式相结合。可适当设置LED广告显示屏,不宜采用剧烈动态照明。 (4)节点

商业街区主要出入口及标志性夜景元素:景观照明以加强出入口、节点场所的识别性和引导性为主,对于需要重点表现的对象,被照物和背景的亮度对比度宜控制在3~5,不应超过10~20。

商务办公照明区 1、照明意象

商务办公照明区的夜景应呈现高效、集约与活力,并展现现代商务区的时代特色和人文气息。 2、总体控制要求

(1)城市夜间高亮度环境区域;

(2)新建商务办公建筑原则上以建筑物自身内透照明为主,建筑中段不宜设置景观照明;

(3)地标及超高层顶端禁止设置商业性广告照明,允许设置公益宣传类广告照明;

(4)限定景观照明开闭时间,原则上商务办公照明区内景观照明开启时间,平时控制在19:00~21:00点,一般节假日控制在19:00~21:30,重大节假日控制在19:00~22:00; (5)高层、超高层建筑集中区域,应设置并强调航空示高灯,形成统一、独特的区域整体感和现代感; (6)以酒店为主要功能的商业建筑,可对局部进行景观照明,动感效果应适宜和适度;

(7)规范和强调建筑顶部企业标志、建筑物标志的照明,与背景间的亮度对比宜控制在3~5,不宜超过10~20。区内建筑物立面景观照明亮度不应大于25cd/㎡(个别地标

性建筑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30cd/㎡),公共活动空间的最小水平照度应控制在5lx以上,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不应超过25%,散溢光不应超过15%。LED广告显示屏表面(全白屏)平均亮度不应超过1000cd/㎡; (8)片区周边居住区窗户前方150米范围内,应降低LED广告显示屏亮度,显示屏表面(全白屏)平均亮度不应超过200cd/㎡,禁止采用动态方式显示;居住区窗户前方1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LED广告显示屏;50米范围内朝向居住区的建筑物立面景观照明亮度不应超过5cd/㎡。

3、夜景构成要素照明通则

依据区域的属性和特征进行细分,商务办公照明区夜景的空间构成要素包括区域、界面、廊道和节点。 (1)区域

开放空间集中区域:商务公园、广场等开放空间在保证功能性需求的基础上,适度关注夜晚空间环境景观需求。在注重照明质量、严格控制光污染的同时,实现功能性和景观性的高度融合。禁止设置大型LED商业广告显示屏。 高层塔楼集中区域:应采用内透照明方式突出商务建筑的现代感。顶端可结合建筑标志或企业标识进行统一、协调的照明,禁止设置大型LED商业广告显示屏。 其它非商务区域:加强公共空间照明,不宜设置景观照明。朝向居住、生态敏感区的方向,禁止设置大型LED商业广告显示屏。 (2)界面

边缘景观界面:形成与标志性建筑群区域之间具有较明确区别的景观界面,烘托商务核心区简洁、干练的夜景氛围。禁止采用动态照明,禁止设置大型LED广告显示屏。

第22条(3)廊道

道路路面亮(照)度等指标需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深圳市LED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范》(SJG22)中的相关规定。

街道两侧的商务建筑中段以内透照明为主,顶端可结合建筑构件特点考虑泛光照明,配以清晰、简洁、与背景亮度对比不过于突兀的企业标识。综合性功能街道营造适度动感的商业、文化、娱乐等街道氛围。道路交汇区禁止设置大型LED广告显示屏、彩光装饰照明等对交通信号灯产生影响和干扰的景观性照明设施。 (4)节点

主要出入口及节点:强调出入口、节点场所的识别性和引导性。无集中商业区域的节点,禁止采用彩光照明和动态照明。

超高层地标建筑:突出建筑本身的立面、结构等特色。允许设置以展示城市形象为主题的公益宣传性广告照明,禁止设置商业性广告照明。

城市公共设施照明区 1、照明意象

城市公共设施照明区的夜景应强调公共活动聚集场所的安全感和标志性,并体现城市文化特色与地域特征。 2、总体控制要求

(1)城市夜间中等亮度环境区域;

(2)突出区域主要出入口照明和标识照明,重点保障公共活动空间照明,强调区域的安全性、开放性和识别性; (3)地标及景观节点应与周边建立对比,可采用多种照明方式相结合的方式,突出建筑的外形和内涵,强化标志性。其他类型的功能空间不宜设置过多的景观照明;

(4)限定景观照明开闭时间,原则上公共设施内景观照明开启时间,平时控制在19:00~21:00点,一般节假日控制在19:00~21:30,重大节假日控制在19:00~22:00; (5)区内建筑物立面景观照明亮度不宜超过15cd/㎡(个别地标性建筑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20cd/㎡),公共活动空间的最小水平照度应控制在5lx以上,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不应超过15%,散溢光不应超过15%;

(6)除体育、文化建筑外,禁止设置LED广告显示屏。广告显示屏表面(全白屏)平均亮度不应超过500cd/㎡; (7)片区周边居住区窗户前方150米范围内,应降低LED广告显示屏亮度,显示屏表面(全白屏)平均亮度不应超过200cd/㎡,禁止采用动态方式显示;居住区窗户前方1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LED广告显示屏;50米范围内朝向居住区的建筑物立面景观照明亮度不应超过5cd/㎡。

3、夜景构成要素照明通则

依据区域的属性和特征进行细分,城市公共设施照明区夜景的空间构成要素包括区域、廊道和节点。 (1)区域

公建集中区域:行政办公区夜间应营造庄重、简洁、明快、高效的整体气氛,展示城市内涵及现代而富有朝气的城市形象,除重要节假日的特殊照明外,禁止采用动态照明,禁止设置LED广告显示屏。文教区在夜间应体现出浓郁的文化氛围、优美的生态环境,突出校园的气质和活力,体现宁静高雅的文化品位,除重大节假日外,区内仅设置功能性照明。医疗卫生区在夜间应营造简洁、明快的景观视觉效果,创造宁静、整洁的环境气氛,禁止在建筑立面设置景观照明,禁止设置LED广告显示屏。文化娱乐区在夜间应突出区域的公共性和开放性,形成具有城市

第23条

文化和城市形象代表性的特色节点与地标,鼓励运用多种照明方式创造出层次丰富的夜景效果,不宜设置LED广告显示屏。其它公建(体育、交通枢纽等),应强调区域的功能性,兼顾景观观赏性,但景观照明设置不宜过多。 附属公共空间:强调附属空间的安全性和可达性,并营造与用地功能相匹配的场所感。不宜设置彩光照明,禁止设置剧烈动态照明。 (2)廊道

道路路面亮(照)度等指标需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深圳市LED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范》(SJG22)中的相关规定。

车行街道:以满足夜间车辆行驶安全性为主,强调照明的引导性,禁止过多景观照明。

步行街道:强调建筑临街段及地面硬质铺装的照明,提升行人活动空间的照明质量,弱化建筑顶端、中段的景观照明。 (3)节点

主要出入口:强化夜间活动集中的出入口照明,加强出入口的标识性。行政办公、文教、医疗卫生等区域的主要出入口照明,应以功能性照明为主。文化娱乐、其他(体育、交通枢纽等)区域的主要出入口照明,在满足功能照明基础上可设置装饰性和特色性的景观照明。

标志性建筑:照明应突出标志性建筑的形体与质感,体现建筑本身的属性和内涵,增强识别性和标志性。可结合建筑物立面造型,适当设置公益类广告标识照明。

工业及仓储照明区 1、照明意象

工业及仓储照明区应营造现代、理性、高效、和谐的夜景

意象,展现科技创新、高效有序的城市产业形象,体现城市发展的时代活力。 2、总体控制原则

(1)城市夜间低亮度环境区域;

(2)高新科技园区,重点突出主要出入口照明,整体规范并强化标识照明,可对标志物、节点、重要景观带等进行适度的景观照明;

(3)一般工业区及仓储区,以功能照明为主,满足安全性和识别性,原则上禁止设置景观照明;

(4)配套生活区,以功能照明为主,可适度突出主要出入口及标识照明,禁止设置景观照明。

(5)限定景观照明开闭时间,原则上工业及仓储区内景观照明开启时间应控制在19:00~21:00点。

(6)区内建(构)筑物立面景观照明亮度宜不超过5cd/㎡,公共活动空间的最小水平照度应控制在2lx以上,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不应超过5%,散溢光不应超过15%。LED广告显示屏表面(全白屏)平均亮度不应超过200cd/㎡。

(7)片区周边居住区窗户前方150米范围内, LED广告显示屏禁止采用动态方式显示。居住区窗户前方1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LED广告显示屏。 3、夜景构成要素照明通则

依据区域的属性和特征进行细分,工业及仓储照明区夜景的空间构成要素包括区域、界面、廊道和节点。 (1)区域

生产性区域(高科技园区、一般工业区):高科技园区应以建筑物自身内透照明及功能照明为主,可对区域入口、企业标志及指引标识等进行强调照明。一般工业区应重点

第24条强调功能照明,以满足区域夜间作业及活动需求。 服务设施集中区域:区域整体以功能照明为主,当处在主要景观轴线或界面时,适当采用较简洁的景观照明,禁止彩光照明和动态照明。

仓储片区:仓储片区以功能照明为主,禁止设置景观照明。

配套生活区:提供必要的功能性照明,同时为公共场所提供具有安全性、可识别性和满足聚集性的照明设施。 (2)界面

边缘区域:与主要景观轴线或标志性建筑群相邻的边缘区域,宜形成较明确的边界,烘托片区简洁、高效、有序的照明效果。 (3)廊道

道路路面亮(照)度等指标需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6)、《深圳市LED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范》(SJG22)中的相关规定。

重点强调两侧街廓统一、规范的建筑及企业标志照明。采用现代、简洁的功能照明灯具,满足活动路径上各类活动的安全和活动导向需要,不宜设置过多的景观照明。 (4)节点

主要出入口:强化夜间活动集中的主要出入口区域,确保夜间车行及人行的可识别性、可达性与安全性。 地标:在照明亮度、光色上应与周边建立对比,通过与周边不同的照明方式烘托其标志性。

居住照明区 1、照明意象

居住照明区夜景应呈现居住片区的安全感、归属感、人文氛围,突出生活区的舒适与温馨。

2、总体控制要求

(1)城市夜间低亮度环境区域;

(2)强化区内公共活动区域、主要出入路径的功能照明; (3)建筑顶部除在有利于形成城市天际线的特殊地段可进行适当的景观照明,其他建筑物原则上不再新增以夜景装饰为目的景观照明;

(4)区内禁止设置LED广告显示屏;

(5)限定景观照明开闭时间,原则上居住区内景观照明开启时间应控制在19:00~21:00。

(6)区内建筑物立面景观照明亮度宜控制在5cd/㎡以下,公共活动空间的最小水平照度应控制在2lx以上,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不应超过5%,散溢光不应超过15%。 (7)严格控制周边地区对居住区的光污染、光干扰影响。与居住区相临的其他照明政策片区,50米范围内朝向居住区的建筑物立面景观照明亮度不应超过5cd/㎡。居住建筑窗户前方1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LED广告显示屏。居住建筑窗户前方150米范围内,应降低LED广告显示屏亮度,表面(全白屏)平均亮度不应超过200cd/㎡,并采用缓慢动态方式进行显示。 3、夜景构成要素照明通则

依据区域的属性和特征进行细分,居住照明区夜景的空间构成要素包括区域、界面、廊道和节点。 (1)区域

公共区域:强调社区公共区域夜间形象,夜间照明以满足功能需求为主,适度设置景观照明,与周边其他照明元素形成一定的区别,增强场所在夜间的可识别性。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光污染和光干扰。

生活区域:除必要的功能性照明,不宜设置景观照明。

第25条

需注重指引性照明和目的地的标识性照明。

非居住功能区域:除必要的功能照明外,禁止设置会对居民生活产生影响的照明设施。 (2)界面

边缘区域:景观界面以展现“万家灯火”的温馨、舒适夜景意象为主,禁止设置景观照明。 (3)廊道

道路路面亮(照)度等指标需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深圳市LED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范》(SJG22)中的相关规定。

交通性街道:为功能性街道提供良好的水平亮(照)度,可适当设置景观照明,禁止采用动态照明。

生活性街道:提供满足功能需求的水平亮(照)度和满足面部识别的垂直照度,注重对临街段生活氛围的营造,适度设置景观照明。 (4)节点

社区出入口:强调出入口的标识性和引导性,对于需要重点突出的对象,被照物和背景的亮度对比度宜控制在3~5,不应超过10~20。

广场等公共活动节点:以满足人群聚集、面部识别为主,可对需要重点突出的特定对象设置景观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光污染和光干扰。

标志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邻近景观元素形成一定对比,强调在夜晚空间中的指向性。被照物和背景的亮度对比度宜控制在3~5范围内。

城市开放空间照明区 1、照明意象

城市开放空间照明区应保障空间夜间的公共活动功能,强

调开放空间的夜间开放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并体现城市文化特色与艺术品位。 2、总体控制原则

(1)城市夜间低亮度环境区域;

(2)以旅游、集会、娱乐为主要功能的开放空间,允许采用较为丰富的照明方式和照明手法,鼓励适度的景观照明;

(3)以休闲、健身、游憩为主要功能的开放空间,整体以功能照明为主,允许局部设置景观照明;

(4)以城市交通和生态养护为主要功能的开放空间,禁止设置景观照明;

(5)限定景观照明开闭时间,原则上城市开放空间内景观照明开启时间,平时控制在19:00~21:00点,一般节假日控制在19:00~22:00,重大节假日控制在19:00~23:00; (6)区内建(构)筑物立面景观照明亮度不宜超过5cd/㎡,公共活动空间的最小水平照度应控制在2lx以上,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不应超过5%,散溢光不应超过15%。区内严格禁止设置商业广告显示屏,可根据载体条件适量设置公益广告显示屏,显示屏表面(全白屏)平均亮度不应超过200cd/㎡;

(7)片区周边居住区窗户前方150米范围内,应降低LED广告显示屏亮度,显示屏表面(全白屏)平均亮度不应超过200cd/㎡,禁止采用动态方式显示。居住区窗户前方1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LED广告显示屏。50米范围内朝向居住区的建筑物立面景观照明亮度不应超过5cd/㎡。

3、夜景构成要素照明通则

依据区域的属性和特征进行细分,城市开放空间照明区夜景的空间构成要素包括区域、廊道和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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