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多条高速铁路供电的变(配)电所,除在受电侧安装总计量装置外,后续接入的每个供电回路应单独安装计量装置,根据“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收缴电费。
3.接入既有线变(配)电所的高速铁路,后续接入的每个供电回路应单独安装计量装置,根据“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收缴电费。
4.电费具体收缴方式、电价等由相关方签订合同明确。
第三章 电力设备运行
第十七条 高速铁路电力供电网络的正常运行方式及高压开关的正常运行位置如下:
(一)变配电所正常运行方式
1.电力变(配)电所为两路电源同时受电、10kV单母线分段运行。
2.变配电所母联开关自投及一级贯通、综合贯通备供所自投、主供所重合闸功能取消,改由路局供电调度员远方操作。不接地系统变配电所的备供所自投、主供所重合闸功能投入。
3.一级贯通、综合贯通应经有载调压隔离变压器供出,以保证电压质量。当主供所的有载调压隔离变压器因故需要退出运行时,由备供所向区间供电,禁止采用经调压器联络开关直接供电方式。
4.正常运行时小电阻接地装置(或消弧线圈接地装置)必须投入,其隔离开关与有载调压器的断路器之间必须具有闭锁功能,隔离开关在分位时断路器无法闭合。本所一级贯通、综合贯通母线段小电阻接地装置(或消弧线圈接地装置)故障时,禁止向一级贯通、综合贯通线路供电,改由邻所供电。
5.高速铁路一级贯通、综合贯通线路供电且与普速铁路共用的变配电所,所内一级贯通及综合贯通调压器柜、一级贯通及综合贯通馈出柜的高压开关、远动装置的停送电倒闸
作业以及保护装置的投、退操作均由路局供电调度负责操作;涉及变配电所电源线路及母联开关的操作须征得路局供电调度同意;其他高低压开关由变配电所值班员当地操作。
6.凡是接入到SCADA远动系统的电力设备(含车站BAS系统等)远动操作时,在检修、抢修作业前,须取得路局供电调度(BAS系统为车站值班人员等)同意后将执行端的“远方/当地”转换开关切换到“当地”位,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作业完毕拆除安全措施后,须取得路局供电调度(BAS系统车站值班员)同意后切换到“远方”位,销令远动送电。
7.凡是接入到SCADA远动系统且为高速铁路贯通线供电的普速变配电所,所内一贯及综合贯调压器柜、一贯及综合贯馈出柜的高压开关、远动装置的停送电倒闸作业以及保护装置的投、退操作均由路局供电调度负责操作;涉及变配电所电源线路及母联开关的操作须征得路局供电调度同意;其他高低压开关由变配电所值班员当地操作。
8.凡是未接入到SCADA远动系统且为高速铁路贯通线供电的普速变配电所,所内一贯及综合贯调压器柜、一贯及综合贯馈出柜开关的操作,由路局供电调度发令,变配电所受令人复诵,核对无误后方可操作,并在操作完成后及时向路局供电调度汇报;所内涉及到电源进线、母联的倒闸作业,供电段调度须征得路局供电调度许可后方可同意操作,并在操作完成后及时向路局供电调度汇报。
(二)一级贯通、综合贯通正常运行方式
1.一级贯通电力线路由下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向上行方向的变配电所主供电,上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向下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备供电。
2.综合贯通电力线路由上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向下行方向的变配电所主供电,下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向上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备供电。
3.主供所电源送至备供所一级贯通、综合贯通馈线断路器下桩头。
4.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主供、备供方向及远动控制方式不得任意改变,若要改变,须经分管段长同意并报路局(供电处)批准;跨段的主供、备供方式改变须征得邻段同意并
报路局(供电处)批准;跨局的主供、备供方式改变须征得邻局同意并经两路局(供电处)批准。
5.如因计划检修、故障处理需要改变电源、母联、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主供方向等运行方式,由路局供电调度临时决定;但应尽量缩短临时性改变主供电方向的时间,一旦工作结束,要根据天窗情况尽快恢复正常的供电方式,超过3天及以上的应报路局供电处批准。备供所连续停用3天及以上的应报路局(供电处)批准。
(三)正常运行位置
1.变(配)电所、区间箱变、车站远动房(信号所,下同)、综合变电所的馈出开关除备用回路外,位置应在合位,回路名称应正确。
2.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主供、备供方向及变(配)电所综合自动化、区间箱变和车站远动房、综合变电所的RTU“远方/当地”均在远方位。
(四)变(配)电所综合自动化、沿线车站远动房及箱变等供电点RTU软件的升级须经厂家申请、设备管理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报路局(供电处)批准后,路局供电调度按规定许可设备管理单位在天窗点内配合厂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列车开行时间内电力设备运行方式
1.设备正常且无作业情况下,电力供电网络均应在正常运行方式下运行。 2.当外部电源异常、供电设备故障等情况下,可改变运行方式,按照非正常运行方式运行。
3.电力设备检修作业需改变运行方式时,应由作业车间提出申请,报路局供电调度审核批准后实施,可按照非正常运行方式运行。
4.非正常运行方式下,当异常情况消除或正常作业完成,宜适时恢复正常运行方式。 5.正常运行方式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外部环境、设备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由车间提出申请,经段报路局(供电处)批准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 列车开行时间内非正常运行方式的管理。
1.当变(配)电所电源线路停电、一级贯通、综合贯通区间开口时,路局供电调度应灵活调整贯通线运行方式,尽量避免同一区段的一级贯通、综合贯通由只有一路电源(包括假两路)的配电所同时供电:首选同一区段的一级贯通、综合贯通由两端变(配)电所分别供电;条件不具备时选择由有两路不同电源的变(配)电所分别供电。
2.当变(配)电所电源线路计划停电检修或电源线路故障时,路局供电调度除负责启用本所母联供其它负荷外,还应灵活调整贯通线运行方式,尽量避免同一区段的一级贯通、综合贯通由只有一路电源(包括假两路)的配电所同时供电。设备检修和故障处理工作完成后,应根据垂直天窗情况尽快恢复正常运行方式。
3.当变(配)电所两路电源同时停电时,由其主供的一级贯通、综合贯通线路分别由相邻配电所供电,并自供自备。当停电的变(配)电所具备送电条件时,应根据垂直天窗情况尽快恢复正常运行方式。
4.当区间开口作业时,路局供电调度应根据工作票内容事先将须开口的两个箱变相关开关断开(没有远动功能的开关由作业工区负责操作),并应灵活调整贯通线运行方式,尽量避免同一区段的一级贯通、综合贯通由只有一路电源(包括假两路)的配电所同时供电。
5.当一级贯通、综合贯通线路跳闸后,路局供电调度应首先判断跳闸原因,如为主供所一级贯通、综合贯通失压跳闸,路局供电调度应灵活掌握,首选同一区段的一级贯通、综合贯通由两端配电所分别供电,条件不具备时选择由有两路不同电源的配电所分别供电,尽量避免同一区段的一级贯通、综合贯通由只有一路电源(包括假两路)的配电所同时供电,同时本所启用母联供其它负荷,然后进一步判断主供所跳闸原因,逐步排查,直至恢复正常运行方式。如为主供所一级贯通、综合贯通过流跳闸,应选择手动试送一次(不接地系统变配电所通过备自投、重合闸功能自动试送),如试送不成功,禁止盲目再次试送,按规定进行故障查找、隔离故障区段并由两端变配电所分段供电。如为主供所一级贯通、综合贯通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