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5.05.29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6.08 【实施日期】2015.08.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和《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
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4月30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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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
(2015年4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制定
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苏省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五十五周岁至六十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献血的,可以再次献血。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保证献血工作经费,组织开展献血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采供血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具体组织实施献血工作,负 2 / 3
责血液的采集、检验、分离、储存和供应等工作,保障采血、供血安全。
第七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布局、确定献血站(点),并将其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布局专项规划。
流动献血车停车位及其宣传活动场地设置,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确定。
第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科学知识等方面的宣传,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献血宣传活动。
教育部门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学生健康教育内容。
第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做好献血公益宣传,免费发布献血公益广告,并积极宣传献血先进事迹。
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旅游景区、医院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其设置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开展献血公益宣传。
第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居住区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
工会、妇联、共青团应当积极参与献血的动员工作。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高等学校应当支持采供血机构进入校园开展献血活动。 第十一条 献血者可以直接在献血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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