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
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京司发[2003]4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03.03.18 【实施日期】2003.03.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司发[2003]43号)
各区县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
为完善我国律师制度,探索律师执业新形式,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 1 / 3
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
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探索律师执业新形式,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和企业法律制度,促进我市律师业的发展,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
公司律师对外统称律师。
第三条 北京市司法局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公司律师试点: (一)设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
(二)具有三名以上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人员; (三)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并在具备试点条件企业的法律事务部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在申请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四)品行良好; 2 / 3
(五)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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