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研究

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2009.09.22 【实施日期】2009.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本部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鼓励广大文化艺术科研工作者积极为我国文化艺术建设事业服务,根据我国文化艺术事业改革发展的实践需要,围绕《全国艺术科学研究“十一五”(2006-2010)规划》所明确的中心任务和总体要求,2009年度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研究项目评审工作已经完成,现将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的立项名单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研究项目评审、立项和实施是文化部的重要工作,对于推动文化艺术科学理论体系建设、培养文化艺术科学人才队伍、提高文化艺术科学研究管理能力,进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文化条件和精神支撑,具有十分 1 / 3

重要的作用。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凡立项课题,都必须切实纳入工作

计划,加强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参照《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规定,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三级管理。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或本级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为中级管理单位管理本辖区内的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研究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上级艺术科研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承担的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研究项目。文化部直属单位及其它在京单位的项目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进行管理。各级科研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课题管理工作。

三、《2009年度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通知书》将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于近期发出,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有关部门,尽快转发至课题负责人,并参照《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填写回执意见(未按规定时间反馈回执意见的视为自动放弃),并切实做好课题管理工作。 四、文化艺术科学研究是文化事业长远发展的重要基础,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全面提升文化行业研究水平,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作用。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应对这项工作给予足够重视,对那些具有一定地方特色和学术水准、经过各级艺术科研学术部门遴选推荐但未能入选2009年度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课题,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文化建设的实际需要,纳入本地本部门的文化艺术科研规划,予以积极扶持,以保护广大艺术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并促进本地区、本部门艺术科研规划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特此通知。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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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009年度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名单

立项 批准号 09DA01 项目名称 项目 负责人 项目负责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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