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价 - 图文

(二)本办法修正的因素和标准为:

1、被评估房屋建筑结构、等级、成新因素的修正。按《如

东县各类被拆迁房屋建筑结构、等级评估标准》(附表2)和《如东县各类被拆迁房屋成新评定标准》(附表3)、《如东县各类被拆迁房屋成新折旧率》(附表4)对照评估。

2、被评估成套住宅房屋所处楼层因素的修正。(见下表)

层次 底 层 二 层 三 层 四 层 五 层 六 层 楼层系数(%) 二层楼 三层楼 四层楼 五层楼 六层楼 0 0 0 +2 0 0 +3 +4 -2 0 +3 +6 +4 -3 0 +3 +8 +6 0 -4

3、被评估成套住宅房屋为多层标准住宅,且水、电、气配套设施齐全的,按评估价值的+3%进行修正。

4、被评估房屋环境因素的修正。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居住环境在眺望、景观、噪音、空气污染、建筑密度、道路交通、周边绿化、教育(学校、幼儿园)、购物、就医等方面的因素进行修正,修正权重比在-2%至+2%之间。

5、对处于城镇规划区边缘集体土地征用后被拆迁,所在村、组有条件在另外安排宅基地供其移地迁建住房,经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实施的,对被拆迁房屋的迁建成本进行补偿。如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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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迁建成本补偿价,按《如东县被拆迁房屋迁建补偿

如东县被拆迁房屋迁建补偿费标准

房屋结构 等 级 砖 混 结 构 一 砖 木 结 构 简 易 结 构 一 二 200 二 三 一 二 三 费标准》(见下表)评估。

补偿标准 元/㎡ 500 450 400 350 330 290 230 (三)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人民币5万元或3万元(不含提前搬迁奖励费、过渡费),且经公示确认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由拆迁人补足5万元, 公有住房承租人由拆迁人补足3万元。

1、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具有房屋产权证(承租使用权书证)、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

2、仅有被拆迁房屋一处住房,且长期用于实际居住; 3、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符合本县城镇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条件。

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晰产等形式转让的,人为造成住房困难,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四)拆迁具有合法产权的单位自管住房,拆迁人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对承租人符合租住条件、具备合法租住手续并实际持续长期居住、没有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产权人对承租人的安臵可按下列两种方式进行:一是由产权人另外提供房屋给承租人租住;二是按被拆迁房屋合法租住面积由产权人对承租人作适当补偿。补偿安臵后,租赁关系自行解除。

五、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适用路线价法。 (一)本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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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额=区位补偿额+被拆迁房屋建安成新价1、区位补偿价的确定。根据《如东县被拆迁非住宅房屋路

补偿额

线(段)区类划分》(附表6)和被拆迁非住宅房屋临街面状态因素与楼层因素(按下表“非住宅房屋临街面状态调整系数表”和“非住宅房屋楼层调整修正表”),对非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补偿指导价进行修正确定。如东县城区非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补偿指导价按《如东县非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补偿指导价》(附表7)执行。

非住宅房屋临街状态调整系数计算表

被拆迁房屋临街 宽度(米) 被拆迁房屋进深度(米) 求取的宽度与进深度系数值 1.5以上的 1.2—1.5 按实测量,测量数、所计算的系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1—1.2 0.8—1 0.6—0.8 0.6以下 区位基价调整系数(%) +20% +12% +7% 0 -5% -10% 附注:求取临街面宽度与进深的系数公式:被拆迁房屋临街宽度÷被拆迁房屋进深度=临街宽度与房屋进深度系数。临街状态调整系数的计算,只适用于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底层房屋。

非住宅房屋楼层调整修正系数表

房屋楼层 修正系数 地下室 -10% 一层 0 二层 -3% 三层 -5% 四层 -10% 五层 -15% 2、非住宅房屋建安价评估,按《如东县各类被拆迁房屋建筑结构、等级评估标准》(附表2)结合房屋成新状况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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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非住宅营业用房拆迁停产、停业补偿

1、对拆迁非住宅营业用房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致使

经营活动中止的,可根据拆迁前两年营业税纳税额年均值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如东县城区具体综合补助数额参照下表确定。

如东县城区非住宅营业用房一次性综合补助表(元/m2)

年纳 10—100 101—500 501—1000 1001—2000 2001—3000 3001—4000 4001以上 税额 补助费 50 100 200 400 600 800 1000 注:①年纳税额是指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两年营业税纳税额年均值;②前两年营业税纳税额年均值每平方米低于10元的,不享受此项补贴费用;③前两年营业税纳税额年均值按被拆迁人提供的有效票据为依据。

2、对非住宅房屋内的装潢、装修项目补偿,可参照《如东县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项目补偿标准》(附表5)单列评估。

(三)非住宅房屋的区位补偿额按其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县城区拆迁工业企业,退城后不在本县工业集中区继续兴办同等规模以上企业的,按区位补偿基价的50%计算补偿;),合法土地使用面积超过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同类地段非住宅区位补偿基价的20%计算补偿。

(四)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载的用途为准。对擅自改变用途为营业用房或住宅兼营业的,按原用途评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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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拆迁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完税证明,持续用作经营

场所1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可按实际经营面积和房屋所在地的相邻道路的非住宅房屋区位补偿指导价的一定比例增加补偿。增加补偿的标准是,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的,增加5%的比例;3年以上(含3年)5年以下的,增加10%比例;5年以上(含5年)的,增加20%的比例;10年以上(含10年)的,每年在20%比例的基础上逐年增加2%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地段的区位价。

(五)拆迁幼儿园、学校、农贸市场、医院等社会公益性单位,具备条件的,可在本拆迁区域内重建;不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采取异地迁建。

第三章 附属用房及装饰装潢评估

一、对超出被拆迁房屋本身结构等级条件以外的附属设施和装饰装潢项目的补偿评估,按《如东县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补偿标准》(附表5)单列进行评估,特殊的装饰、装潢、新型材料的补偿,在评估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后,装潢、装修、改、扩建的项目不予补偿。

二、其他补偿评估

1、在拆迁范围内,对属于被拆迁人的祖坟、房前屋后的树木(含果树)、竹园等,需要迁移或砍伐的,按下表给予一次性补偿(特殊的树木及经批准成片种植的苗木等由评估机构另行评估)。征地公告发布后突击抢栽的树木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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