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保险制度改革中突出问题的调查报告
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在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方
面的“双轨制”所导致的不公平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矛盾。从今年年初开始,《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等一系列政策规定的出台,使养老金“双轨制”问题开始朝着群众期待的方向破冰前行,也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到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面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我市先后组织到武陵区、鼎城区、桃源县、澧县、安乡县、西洞庭管理区六个区县对当前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了全面调研,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建议和想法,为全省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的顺利出台及时提供基层第一手资料。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改革中的突出问题
这次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改革方案设计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缴费基数、费率标准、待遇计发办法等方面都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由于改革试点时间早、覆盖面大、人事制度改革政策
不配套等原因,在向新政策逐步过渡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困难亟待解决。
(一)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难度大。《决定》明确了改革的范围,对仍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编制外参保人员,改革后应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根据调查统计,我市目前有《决定》适用人群之外的参保人员22079人(其中在职人员15746人,退休人员6333人),占全市参保总人数的11.4%;此类人员身份十分复杂,有改革改制后仍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已参保非事业单位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内临时工、挂靠人员、人事代理人员、乡镇原事业站所改制分流人员等等。目前有相当部分编制外参保人员表露出不愿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意愿,从我们调研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部分已经存在欠费情况的编制外参保在职人员,对转移过程中涉及到的保费补缴个人难以负担;二是编制外参保在职人员的个人账户储蓄额普遍低于企业职工,担心转移后会造成退休时个人养老待遇水平降低;三是编制外退休人员担心转移后会降低个人养老待遇水平或享受不到相应的待遇调整政策。各种情况不一而足,如不一一为他们妥善解决实际困难,势必会给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
(二)丧葬抚恤费政策不能体现公平。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现行丧葬抚恤费政策的不统一、不公平,已引起广大参保人员的
强烈不满。其一,丧葬抚恤费待遇没有完全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抚恤费由单位负责发放,而不是从基金中列支,部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无力负担,导致工作人员死亡后享受不到这一待遇。其二,丧葬抚恤费的发放标准不一致。目前,我市企业职工死亡后领取的丧葬抚恤费接近4万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领取的丧葬抚恤费在3.5万元左右,而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领取的丧葬抚恤费超过10万元,无形地划分了人员等级,拉大了待遇差距,“社会不公”的争议如水如潮,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三)部分老人退休待遇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我市退休人员待遇主要由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两部分组成。目前,部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无力支付或仅部分支付了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使部分退休人员待遇没有得到完全保障。而《决定》中规定“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按此办法改革后,部分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无法落实的问题依然无法得到解决。
二、化解问题的意见建议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统筹谋划,摒弃以往工作中“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