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一建下洋片区棚户区E地块改造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闽政办〔2011〕39 号)、《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明政文[201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2012〕13号)、《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鼓励市区棚户区改造房产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明建综[2015]13号)等相关规章及文件规定,特制定省一建下洋片区棚户区E地块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1、征收范围:三明市新市中路190号、204号1幢、2幢,206幢(具体范围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征收总建筑面积约11182.23㎡,住宅约176户、办公约1户。
2、征收补偿安置对象: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征收补偿计户依据。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合法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自由选择。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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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况只做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三、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私有住宅(不含自建房和违法建设)
1、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1)评估方式: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基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进行评估后确定货币补偿价格。
(2)协商方式:①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基数,加上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10%(最多不超过10㎡)的公摊补偿后,以6200元/㎡计价进行货币补偿;②在公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按房屋征收人通知期限内腾房交房的,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基数,给予600元/㎡搬迁奖励;在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尚未签订协议或未按房屋征收人通知期限内腾房交房的不予奖励。(协商期限以房屋征收人通告为准)③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基数,给予120元/㎡的室内隔墙及卫生洁具补助;④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基数,增发36个月过渡费作为安家补助;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基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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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计价,并给予300元/月/户补贴;⑤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基数一次性30元/㎡计价;⑥被征收人如有以下项目:电话补助费一次性58元/户,宽带补助费一次性108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一次性380元;⑦杂物间:对杂物间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a、没有计入被征收房屋房产证附属建筑物或属于单位产权的,被征收人只有使用权,按1000元/间给予补偿;b、有计入被征收房屋房产证附属建筑物或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购房发票的:凭购房原始发票退回本金,并给予1000元/间补偿,如购房原始发票遗失,凭权属证书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按杂物间的面积给予500元/㎡进行补偿且补偿金额不少于1000元/间。⑧装修补偿: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可依法选择评估方式或估价方式进行装修补偿;⑨楼幢整体签约搬迁奖励:在公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该幢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并按房屋征收人通知期限内腾房交房的,每套以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基数给予奖励200元/㎡;⑩如被征收人自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之日起1年内在市区另行购买商品房,可按地税部门的有关规定,凭协议免缴相关契税;?如被征收人或其子女自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之日起1年内在三元辖区内另行购买商品房的,在享受商品房开发公司对外销售优惠基础上,被征收人或其子女凭《省一建下洋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购买商品房的,商品房开发公司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价优惠、一次性付款优惠(该项优惠须一次性付款才享受)及按所购商品房面积给予300元/㎡的购房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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