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八项规定自查报告

违反八项规定自查报告

违反八项规定自查报告

违反八项规定自查报告为了严肃财经纪律,确保中央八项规定落到实处,从严从快治理“小金库”。根据永财发[20xx]106号《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我局在全系统扎实开展了“小金库”自查自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我局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我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把治理“小金库”作为当前领导班子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廉政作风建设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除了组织中层以上干部集中学习上级文件精神外,对局属各单位所有财务人员进行了集中宣传教育,全面贯彻会议精神,领会精神实质,把握工作重点,增强治理工作的主动性,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了保障治理工作顺利进行,我局成立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李涛任组长,副局长仇公社任副组长,局财务股长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同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制度,实行了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同志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并在单位显要位置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随时接受群众反映和社会监督。

三、突出重点,严格清查根据文件规定和要求,围绕预算、资产、财务、政府采购、会计工作的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针对20xx年以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财经纪律,以及设立“小金库”的有关问题进行重点治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我局深

第 1 页 共 11 页

入开展自查活动,对20xx年1月1日以来的所有经济业务收入、支出及各类帐户、票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重点突出对“三公”经费的监督检查,通过自查,局机关和局属8个单位财务管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法定帐目统一核算,未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没有单独帐户,未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没有发现一例违规违纪问题发生,自查结果已在全系统职工会上进行了通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县财政局。四、严肃纪律,完善制度虽然我局目前尚未发现违规违纪现象,但通过自查“小金库”,进一步严肃了财经纪律,加强了法制教育,强化了财政、审计、财务管理,确保了各项收入应收尽收,确保了资金合理安全使用。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制度约束,规范审批程序,促进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局决定在前期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继续完善相关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力争做到治理工作不留死角,从源头上斩断私设“小金库”的“资金链”,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违反八项规定自查报告根据《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关于印发〈全县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莲财监[20xx]2号)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经研究,结合我局实际,迅速开展了自查自纠活动,现就自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决纠正“四风”。县住建局继续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深入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改进作风、厉行节约的规定,深刻认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

第 2 页 共 11 页

对“四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长期作战的信心和决心,克服惯性思维、侥幸心理,坚决纠正“四风”。

二、强化“两个责任”,推动工作落实。我局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清理“小金库”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切实担负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反腐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加强工作监督,实施长效监督重点围绕“清理内容”开展清查活动,对各类帐户、票据进行认真细致的清查,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法定帐目统一核算,未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没有单独帐户,未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各类票据均管理规范,并建立相应的备查薄。现金管理采取备用金制度,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设“小金库”。财务报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杜绝坐支行为。严格控制财政资金支出,没有以任何形式进行私存私放。四、开展自查自纠,整改存在问题。经我局再次进行自查自纠,深入查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经自查,结果如下:

1、本单位无违规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私分和转移预算收入、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情况。

2、本单位不存在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存在出国出境情况,不存在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用,不存在发放礼品、礼金等情况;不存在公款大吃大喝、超标准公务接待情况;不存在计划外召开会议和培训,不存在违规扩大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等情况。

第 3 页 共 11 页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