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认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基金管理人用于基金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按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届时有效的有关规定执行;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上述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管理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该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该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三)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四)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且每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达到0.02元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至少分红一次。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可获 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对于未在权益登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人,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2、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如果投资者选择再投资方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三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资产净值、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二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招募说明书自首次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六)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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