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
第二十七条 离退休人员可以特邀代表身份参加职代会,发表意见和建议。职代会在讨论决定涉及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听取离退休人员的意见。特邀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八条 原选举单位有权按规定程序撤换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职工代表:
一、无故不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一年以上的;
二、因停薪留职,或下岗以后在其它单位重新就业,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的;
三、病假、事假、出国探亲、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的;
四、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第二十九 罢免、撤换职工代表的程序:
一、由企业相关组织或职工向职代会常设机构或工作机构提出罢免和撤换的建议;
二、职代会的常设机构或工作机构及时组织调查,并形成书面结论,提交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大会讨论;
三、经过原选举单位的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并获得过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可以罢免、撤换职工代表。被罢免、撤换的职工代表可以出席会议,并可以提出申诉意见;
四、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作出罢免、撤换的职工代表的决定,要及时报告职代会常设机构或工作机构,经常设机构讨论审核后,方能
正式撤消职工代表资格。如果个别职工代表触犯刑律,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理,应立即撤销其职工代表的资格;
五、罢免、撤换职工代表的结果,应向所在单位的职工公布。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提出意见、建议权和表决权;召开职代会前有提案权;
二、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评议;
三、因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四、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五、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裁员外,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实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
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代表向职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职代会组织制度及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职代会组织机构包括:职代会主席团;职代会专门小组(委员会);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建立职代会制度。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代会制度,由企业自定。职工大会与职代会在组织制度、职权范围、工作程序上相同。
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一百人;一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四百人。具体人数可结合企业实际在本单位的职代会工作制度中作出规定。
第三十四条 职代会每届三年或五年,与基层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同步。遇有特殊情况,可报请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期限不能超过1年。
第三十五条 职代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人数较多的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否则,职代会不得召开,召开后通过的决定、决议也无效。
第三十六条 职代会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职代会表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一般事项可采用举手方式,不得采用鼓掌或实名制的方式。举手表决时,应按照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次序进行,并分别计数。 第三十七条 职工代表投票表决,原则上不能委托他人代投票。特殊情况下,经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议定,可委托他人代投票。委托投票必须在本人审阅议案,给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应当是职工代表)出具书面委托后,其投票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形成的决议和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未获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经修改并提请下一次职代会审议,经过半数职工代表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职工(代表)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选举,是职工(代表)依法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计算选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参加选举的人必须是本企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
二、收到选举人的票数多过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三、参加选举的职工(代表),超过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