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凡改选换届后的第一次会议,应当向预备会议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
第四十七条 职代会正式会议: 一、大会的任务: (一)听取报告; (二)组织审议; (三)依法表决; (四)形成决议。 二、大会议程:
(一)报告职工代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二)行政作补充报告;
(三)工会或行政作关于职代会决议落实、提案处理等问题的情况报告;
(四)确认职代会闭会期间由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 (五)组织代表审议;
(六)根据需要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通过职代会专门小组的人选,以及需要职代会选举的其它人员; (七)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举行集体合同签字仪式; (八)进行大会决议、决定的表决; (九)大会总结。
第四十八条 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职代会。
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召开的职代会,必须经同级党组织同意,由基层工会按规定程序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九条 企业召开职代会的情况,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代会闭幕后十五日内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代会工作制度和职代会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代会工作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十二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可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人员由职工代表团(组)长、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职代会专门小组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一、根据职代会的授权,修改职代会原则通过的方案,协商处理职代会决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协商处理职代会职权范围内涉及单位局部范围或少数职工利益的临时性事项;
三、听取各代表团(组)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集体合同检查、厂务公开责任落实、民主评议干部、提案征集情况的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职代会的筹备方案和职工代表的撤换、替补、增补事项; 五、审议、通过或决定职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三条 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工会根据议题,组织有关方面形成书面议案,发至相关成员; 二、召集联席会议审议讨论;
三、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处理意见; 四、向下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五十四条 联席会议不得代行职代会的职权。职代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需经下一次职代会确认并报告执行情况。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由基层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五十五条 职代会行使职权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一、公开透明、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
职代会审议、审查、决定企业各项重大问题,必须坚持做到目的意义公开,有关内容的真实情况公开,拟实施的整体方案公开。要在明确目的意义、掌握政策和情况、反复讨论、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行决议、决定。
职代会评议、测评监督企事业领导人员和进行民主推荐、选举、选聘,必须做到有关人员述职公开、评议公开、测评结果公开、整改措施公开、奖惩任免公开。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 职代会不得作出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决议和决定。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相一致的原则。 职代会必须坚持以生产经营为中心,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必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经营者和职工群众两个积极性。
第五十六条 职代会选举行政领导人:
一、适应范围: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国有企业、改制企业待等。 二、选举程序:
(一)组成选举组织机构; (二)通过选举办法; (三)发布候选人条件公告; (四)组织提名候选人; (五)候选人资格审查;
(六)候选人发表施政演说,接受职工质询; (七)无记名投票;
(八)以得票高低决定当选者(但当选者必须获得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
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行政领导人,受职代会制约和罢免,主管部门不得在任期内擅自调任。
第五十七条 职代会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一、适应范围: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公有产权占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公司。
二、身份界定和比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相对于公司经营管理者而言的,其候选人必须从本公司一般管理干部、工会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中产生。工会主席和副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经民主选举按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职
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具体的人数或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选举程序:
(一)工会根据公司章程或有关规定,提出候选人条件、要求和任期,并书面通知各代表团(组),传达到职工代表; (二)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组织推荐候选人;
(三)组织职代会民主选举,须获应到会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为当选;
(四)上报并履行相关程序;
(五)任期届满,应进行改选更换,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可连选连任; (六)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任期未满,三分之一职工代表提出更换要求的,工会召集职代会临时会议,经民主程序罢免和补选。 第五十八条 职代会选举平等协商代表:
一、适用范围:凡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 二、选举程序:
(一)工会根据平等协商制度操作规则提出选举协商代表的条件、人数等,书面通知各代表团(组),组织酝酿提名; (二)召集联席会议,组织推荐候选人;
(三)经职代会民主选举,须获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为当选。
第五章 多级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