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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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指导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和管理,建立妇幼保健机构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健康发展,在总结我国前期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美国JCI、日本、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医院评价经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功能定位、辖区业务管理和医疗保健服务的质量与安全、院内管理、社会评价等不同角度对妇幼保健院实施考核;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为中心,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本标准共8章75节,设置324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七章共68节280条标准,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

第八章共7节44条标准,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医疗保健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现场追踪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妇幼保健院,其余各级各类妇幼保健院可参照使用。

特别说明: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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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

在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ICD-9-CM-3编码采用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08版(刘爱民主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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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证妇幼保健院正确的发展方向

一、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 (一)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三)以妇女儿童为中心提供服务,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四)按照全生命周期的理念和三级预防的理论,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保健服务与健康管理。

二、建设规模、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一)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 (二)依据功能任务,确定本院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有科学的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本院建设和内部设置体现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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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模式。围绕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优化配置内部资源,服务流程规划合理,科室设置规范。

(四)产科、新生儿科等重点科室专业技术水平在本省、全国同行业优势明显;工作数量和质量处于本省或全国前列。

(五)有承担本辖区妇产科、儿科专业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诊疗的设施设备、技术梯队与处置能力,能提供妇产科、儿科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诊疗服务。

(六)医技科室服务能满足本院医疗保健服务需求,重点专业水平和质量处于本省前列。

三、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

(一)将对口支援基层医疗保健机构纳入院长目标责任制与本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实施方案,专人负责。

(二)承担政府分配的为基层培养人才的指令性任务,制订相关的制度、培训方案,并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传染病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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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报告、预防等任务。

(四)建立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绿色通道”有效衔接的工作流程。

(五)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内,建立与实施双向转诊制度与相关服务流程。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完成本院基本运行状况、医疗保健技术、医疗保健信息和用药监测等相关数据报送工作,数据真实可靠。

第二章 辖区妇幼健康业务管理质量与持续改进

一、管理组织

(一)有院内负责辖区妇幼健康业务质量管理的组织,院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职能部门履行指导、检查、考核、评价和监督职能。

(三)“四大业务部”负责人是本部门辖区业务管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相关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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