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方面提高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能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体制转型时期,腐败案件呈上升趋势,纪检监察机关面对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必须不断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不仅是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和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
一、深刻认识查办案件的重要意义,端正办案思想,是提高办案能力的动力之源
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是惩治腐败的中心环节,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四项职能的中心环节,是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体现,也是人民群众评价反腐败斗争成效的重要标志。抓紧抓实查案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时代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腐败现象仍然频发多发,深化对查办案件工作的认识很有必要,查办案件工作不能有丝毫的放松,作为战斗在一线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办案件放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只有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严惩腐败分子,才能不辱使命,不负重托,维护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切实加强学习,是提高办案能力的前提、基础
1、要深刻认识学习的重要意义,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和精神追
求。
当今社会正处于变革之中,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知识,纪检监察干部只有加强学习,才能从容应对时代的挑战。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学习的问题,关系到广大干部自身的进步,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兴衰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学习对于纪检监察干部来说,不仅是自我的精神追求,更是时代赋予的重要责任。
2、学习要注意突出重点,全面了解、掌握办案的必备知识。 一是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当前尤其要学习十六大报告和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通过政治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增强理论修养,促进政治上的成熟。二是要学习党规党法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当前我们除了要学好党章,了解党章赋予我们的职责和任务外,重点是学习两个《条例》,即《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率先学好两个《条例》,掌握好两个《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第三要注意学习法律、经济、金融、证券等方面的知识。 三、学以致用,以学促用,学用相长,是提高办案能力的有效之路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建成“学习型机关”,学习中要讲究方法,注意在三个方面下功夫,实现“两个”转变:
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一步下功夫。在学习中,要紧密联系自己的工作职责,联系新时期违法违纪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来进行。二是恰当梳理自己的知识结构,掌握有效的学习方法。对已学的知识,要定期不定期进行认真梳理,看看哪些方面学得好,已掌握,哪些方面学得差,还没有掌握,原因是什么,方法正不正确,只有这样,学习才能富有成效。三是夯实业务基础知识。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职责,依纪依法查办案件,不将业务基础知识学深学透,显然是不行的。特别是一些办案程序、办案方针方面的规定,要做到深刻理解,融会贯通,切实把业务知识学扎实。 实现“两个”转变:一是由“拥有学历”向“拥有能力”转变。学历只表明了一个人受教育的程度,这并不意味着拥有文凭就拥有水平,有学历就有能力。我们所处的社会是发展变化的社会,一个人即使拥有再高的学历和文凭,如果停滞不前,满足于已拥有的学历、文凭,习惯于吃老本,不思进取,最终会落伍,会被时代所抛弃。正确的选择是,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紧贴纪检监察工作要求,将学习作为修身立业的根本,使学习进入思想,走进工作,做到学用的有机结合,精益求精,才能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行家里手。二是由“学了什么”向“学会了什么”转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学会生存》一书指出:“未来的文盲,不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没有学会怎样学习的人。”这说明,学习方法在一定意义上比学习的内容更重要。学习的目的在于运用,学习要真正取得成效,不能只停留在学了什么,而在于学会了什么,且有没有把学到的知识转化为实际能力。
四、用好用活“两规”、“两指”和组织协调职能,是提高办案能力,突破大案要案的有效手段 1、“两规”、“两指”的运用。
“两规”、“两指”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两规”,即是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两指”是指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的嫌疑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采取“两规”、“两指”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在使用上应注意四点:一是限制了适用对象,只能对已掌握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二是限制了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三是限制了使用主体,只能是具有一定级别、具备一定条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四是限制了使用时限,只能在批准的时限内使用。 在具体运用“两规”、“两指”时,要讲究方法和策略,注意把握时机,过早会增加调查人员的工作量,过迟又会贻误战机,使本该得到突破的案件变成了夹生饭。具体要因案而定。 2、组织协调职能的运用。
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党章》赋予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而做好查办大要案件的组织协调是履行这一职责的重要内容,纪委如何搞好“组织协调”,应把握好以下四点:
一是准确理解把握组织协调的内涵和工作定位。“组织”是安排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