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密码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支付密码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存款人资金安全,规范支付密码器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省联社关于支付密码系统上线投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支付密码器是国家的商用密码产品,国家实行专控经营管理。一是支付密码器必须是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的商用密码产品定点单位生产的、具有商用密码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或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型号证书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通用性测试的产品。二是从事支付密码器销售的单位必须具备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资质,即获得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第三条 支付密码是用于验证支付凭证上存款人签章真实性的辅助措施。它是将支付凭证上的编码要素通过支付密码器系统按规定的算法进行计算,并填写到支付凭证上供银行核验的一组密码数据。支付密码长度为不少于16位的数字。

第四条 支付密码器的推广本着“客户自愿,积极引导”的原则。凡向我社申请使用密码器的客户,在办理相应业务时必须使用支付密码,否则不予办理。

第五条 支付密码适用于支票、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本票申请书、汇兑凭证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凭证上使用。

第六条 支付密码使用对象在我社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其他帐

户的对公存款人均可申请使用。

第七条 申请使用支付密码,必须由存款人本人须携带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到开户社办理购买申请,填写《支付密码器业务申请书》,并签订《支付密码使用协议》。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该项业务,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信用社与存款人书面约定,在本指引第五条所述支付凭证上使用的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金额的条件。信用社在受理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票和其它支付凭证时,不能以支付密码替代签章,必须同时审核签章和支付密码,无误后方可支付款项。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九条 存款人办理支付密码器注册和设置账号(即发放,下同)、更换账号密钥、停用及其启用、挂失、解锁和对账号更换支付密码器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已开立账户的证明文件,信用社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

第十条 存款人在办理本指引第五条所述支付凭证上使用支付密码约定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已开立账户的证明文件。信用社审核无误后,根据与存款人的书面约定,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存款人办理支付密码器删除账号时,应提出书面申请,信用社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支付密码器注册是指存款人持支付密码器到信用社经核验子系统验明机具合法后,在支付密码器中设置解锁密钥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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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支付密码器设置账号是指存款人持支付密码器到信用社通过核验子系统设置支付密码器中存款人账号,生成用于计算支付密码的账号密钥的过程。

账号密钥是指存款人在与信用社核验子系统相连的支付密码器中输入一段自定的数字后,支付密码器系统为其指定账号生成的一串字符,即私钥。

第十四条 支付密码器支持“一机多户”。

“一机多户”是指一台支付密码器能够设置存款人在不同银行的账号,根据每个账号编制的支付密码能够实现在各自银行的正确核验。一台支付密码器应能设置不少于20个账号。

第十五条 支付密码器支持“一户多机”。

“一户多机”是指同一账号下可使用多个支付密码器,以满足客户的特殊需要。使用“一户多机”的存款人,应向开户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并持签名支付密码器到开户信用社办理其他支付密码器的账号设置手续。

第十六条 签名支付密码器是指同一账号下使用多个支付密码器时,用于确认存款人真实身份的第一台已设置账号的支付密码器。“一户多机”时,存款人可以到信用社通过核验子系统在已有的支付密码器中重新指定签名支付密码器,但必须保证其唯一。

第十七条 因存款人账号发生变更,需要在支付密码器中变更账号的,信用社应通知存款人,由存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持原账号下的各支付密码器到信用社,删除支付密码器中的原账号,设置新账号。

第十八条 存款人要求对指定账号更换支付密码器的,应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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