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火区管理制度

矿井火区管理制度

1.矿井火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井下火区未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称火区。 每一火区必须根据发火时间及时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和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由矿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火区管理卡片包括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登记; 2、火区位置示意图;

3、灌浆、注氮或其他方式灭火记录; 4、进回风防火墙及观测记录。

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即在通风系统图的基础上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及灌浆、注氮系统布置、火区编号、发火时间、封闭时间、火区注消时间等内容。

第二条 当井下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封闭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特别应缩短进风侧密闭与火源之间的范围;

2、进、回风密闭在施工顺序上采取进、回风侧同时封闭或先进后回的封闭方法。采取先做进风侧密闭时,应留有通风孔,使其既能控制火势又可防止火源上风侧发生瓦斯超限和积聚。因约定好时间,使

进回风防火墙在同一时间封闭结束。封闭有爆炸危险的火区必须采用防爆墙;

3、必须指定专人每隔10分钟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一氧化碳和氧含量,随时判别爆炸危险性。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有爆炸危险而无有效防爆措施时必须将人员撤到安全地带,然后排出爆炸危险; 4、火区封闭结束后应进快将人员撤离灾区。

第三条 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火区灭火方案由矿通风部门负责编制,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灭火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及现状分析; 2、火区周围地质情况及开采情况;

3、灭火方法、灭火工程、劳动组织及安全措施; 4、灭火方案图。

第四条 当火区范围较大,火源是否已经完全熄灭难以确认时,可以采用缩封措施,来解决部分冻结煤量和封闭物资,并通过在封闭状态下将密闭逐段逼近火源地点,以便提高灭火效果,加速火区熄灭。实施缩封火区必须编制缩封计划和安全措施,报集团(或股份)公司审批,并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完成.缩封计划与安全措施可参照火区启封计划和[换行]安全措施编制。

第五条 封闭的火区必须经取样分析符合下列熄灭条件,经矿长和

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火区已经熄灭时,方可注销火区: 1、火区内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达到灾前日常温度; 2、火区内空气中氧浓度降到5%以下;

3、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块,CO浓度在封闭期间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4、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灾前水温相同。 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达1个月以上。

注销火区时,必须将火区注销鉴定及结果报集团(或股份)公司备案,未经注销的火区密闭严禁打开;

第六条 启封火区必须谨慎从事,要做好一切应急准备。事先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报集团(或股份)公司审批。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应包含以下内容:

1、火区注销时间及火区注销鉴定材料; 2、启封方法、火区侦察顺序及防火墙启封顺序;

3、启封时防止人员中毒、防止火区复燃、防止瓦斯爆炸的通风安全措施及应急准备工作; 4、附图。

矿在编制缩封或启封火区计划和安全措施时,可邀请矿山救护队给予配合.

第七条启封火区,通常应采用锁风法,即启封过程中使火区始终处于封闭隔绝状态的启封方法,启封火区时,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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