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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事诉讼的发展历程及对中国的民事诉讼立法的影响
作者:汤少新 蔡肖文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5年第28期
摘 要:本文以日本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为线索,论述日本引进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的民主诉讼法进程,以及之后在国内适用过程中根据本国国情进行了四次比较重要的修订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介绍了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渊源及发展历程,分析出日本民事诉讼法对中国民事诉讼法立法的重大影响。通过研究日本民事诉讼法立法的的经验教训,反思我国民主诉讼法的立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民主诉讼立法的粗浅看法。 关键词:日本 民事诉讼 中国民事诉讼 立法 借鉴 一、效仿法国法——失败的变法尝试
在明治维新之前,日本并没有专门的、现代意义上的民诉法1 。日本早期追随中华法系,民事案件按照单行法进行,并广泛适用传统的和解方法2 。明治维新时期,为了废除德川时代的政治体制(称为“幕藩体制”的一种封建体制),和修改德川幕府与欧美列强之间订立的不平等条约,日本向欧美列强社会意识形态靠近,明确承诺要尽早根据欧美各国的法律原则完善基本法典。于是日本便走上了学习发达的英、美、法、德诸国,构建新的制度框架的道路,以此表明己方国家形态不落后,以期减少与欧美列强平等交往的阻碍3 。具体在立法方面,作为法律近代化标志之一的民事诉讼法,日本民事诉讼法最初的效仿对象是在当时具有最高立法水平的法国民事诉讼法。从1872年开始,在时任日本政府顾问、巴黎大学法学教授保阿索那特等人指导下4 ,日本以《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为蓝本,制订了民事诉讼法草案。然而,由于日本国情与早已完成资产阶级革命的法国,在经济、政治、历史文化传统方面都具有较大差异,因而从法典的编纂之初,就受到了朝野上下的强烈反对,效仿法国法被迫暂缓5 。到了1889年,日本学习德国普鲁士钦定宪法,制定了国家基本法——宪法,加之在普法战争中法国战败,法国法在日本的影响迅速失势。 二、向最强者学习——继受德国民事诉讼
美国学者鲁思·本尼迪克特在他的著作《菊与刀》中剖析了日本的这种民族特性——只向强者屈服。对德国民事诉讼的继受也可以看作是日本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在制度方面对强者做出的主动的妥协。一方面,完成德国统一的普鲁士的法律在理论上是最先进的,它在很多方面已经超过了大陆法系的鼻祖——法国法,引得人们纷纷效仿;另一方面,德国无论是在政治还是社会条件上也更加接近日本的君主立宪制。于是,原本向法国学习的那一套在国内几经波折行不通后,日本又将目光转向了德国法。在民事诉讼法方面,日本从普鲁士邀请了参事官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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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效仿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拟订了法典草案,并在德国人莫塞的参与下制定了具有浓厚德国色彩的立法草案6 。
1886 年完成的《德肖草案》,其中心内容是以德国 1877 年《民事诉讼法》为蓝本,虽暂未被国会通过和付诸实施,但1890 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其实就是1886年《德肖草案》稍做修改后的产物。这部《民事诉讼法》是日本近代第一部民事诉讼法法典,虽然在一些关键的问题上,日本民事诉讼并未完全继受德国法,如关于离婚诉讼等人事诉讼就与德国法不同, 1890年民事诉讼法一开始就没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但从大体上看可以说是德国民事诉讼的姊妹篇,十分相像,甚至有人说日本民事诉讼法照搬德国法典,只是将德文翻译成日文罢了。在当时的日本国情下,由于急速地引入最先进的诉讼机制,而国内却缺乏发挥诉讼机能的相应的基础,导致法典在实际运用上过于繁杂,完全按照法典原文甚至会带来审判迟缓。 然而,我们不能因此否认日本及德国的立法者参与这部法典的编纂做出的巨大努力。今天看来,日本现行《民事诉讼法》中使用的大部分术语基本上与1890年的法典没有太大的变化。当初立法者大胆引入如此先进的诉讼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法律的前瞻性考虑,这点也无可厚非。因为法典起草者认为,从长远来看,随着日本的生活变化,这些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