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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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思考

作者:罗 理 谢礼科 杨 珊

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03期

[摘 要]主要分析了新都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在保护上的现状,并简要阐述了针对存在的问题应该采取哪些有效的对策。历史文化名城是祖先馈予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华夏古老城市文明的生动见证。民族的文化、风土人情沿着历史文脉构成不同的变迁历程,进而形成不同的建筑风格,街区形态和内涵丰富的都市风貌。今天,我们应该更加珍惜和保护这些见证了历史的精华沉淀,体现其应有的宝贵价值,如何保护、发展历史文化名城已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关键词]保护现状 存在问题 指导思想 保护对策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新都作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拥有悠久的历史渊源和丰富的文物古迹,由于各种原因,在城市发展和城市保护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没有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致使古城风貌所剩无几,破坏严重

新都作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拥有大量的地面文物和地下文物(如状元坟、战国木椁墓等),由于近几年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加上对文物保护及管理的力度不大,部分文物遭到破坏,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新都城区目前现存的文物古迹仅有三处:宝光寺和升庵桂湖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王铭章为县级文物保护点。因此,除占旧城面积比例很低的历史地段以外,就城市整体景观特色来说,新都古城历史风貌已基本上不存在。

(二)没有很好地继承和发扬新都古城的历史文脉,体现名城特色,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

新都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如宝光寺的佛教文化、建筑文化,桂湖的状元文化、园林文化、饮食文化以及宗教习俗等,但政府重视不够,在城镇建设以及居民生活中没能充分展现,既削弱了新都整体的文化氛围,对新都的旅游业也没有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三)对历史街区、历史环境重视不够

目前相关部门只是对宝光寺、王铭章墓园等重要的文物建筑点或文物保护单位采取保护措施,而作为背景的成片历史街区都因大拆大建,被换上了“现代”风貌,使那些古风犹存的文物建筑因此失去了应有的历史脉络而孑立孤存,其本身意义和光彩也受到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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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古城保护意识有待加强

在经济建设中对名城保护重视不够,对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的重要价值认识不足,缺乏宣传力度;部分单位和市民缺乏名城意识和保护名城的责任感,在认识上将名城保护和发展经济相对立。

(五)断节的文化保护链条

历史文化保护的方法存在问题,基本是自上而下的单向保护,上下级之间更多的是行政约束,而很少存在合作的关系。

二、名城保护的指导思想及对策 (一)拓展保护范畴与力度

目前新都历史文化名城保留下来的历史文化遗存屈指可数,占古城面积比例极低,然而都市建设和旧城改造却以空前速度规模推进。目前已到了名城保护的关键时期,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在有决心有热情进行保护的同时,也需要认真研究新都历史文化名城的自身特点,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经验,建立完善的保护框架体系和管理操作机制,力求实现历史文化名城的真正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二)整合历史文化资源

在经历了历代战争破坏以及近年来的大规模城市建设,新都整体古城历史风貌已基本不存,城市整体环境和古迹周围环境的历史特征不鲜明。1990年新都被四川省省政府命名为历史文化名城。因此目前急需整合处于分散形态的各种有形和无形历史文化资源,使之形成系统,强化历史空间结构特色,并体现传统特色文化内涵。

(三)科学合理的编制规划,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1.在详细调查、分析、研究历史文化遗存和古城区内的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事求是地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三个层次的保护对象、范围、内容,构成一个点、线、面的完整的保护体系,使各种形态的历史文化遗产都得到合理、有效、恰如其分的保护。避免“一切都要保,一个保不好”的情况发生。

2.提出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和技术要求。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在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下,应当按照文物等级逐个提出具体要求;属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应提出保护街区整体风貌的要求;对街区内的单体建筑,应根据其质量风貌的好坏,分别提出保护、改善、保留、整饬、更新的整治方法和要求;属历史文化名城中非文物建筑,非历史地段区域的建设,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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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延续古城格局和风貌特色,贯彻“体量小、色彩淡雅、不高、不密、多绿地”原则的具体要求。

3.严格执行规划的审批程序,做到民主科学决策。保护规划审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要将保护规划方案向市民尤其是要向居住在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居民公示,征求他们的意见,并将意见作为上报审批规划的附件之一。

4.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城市中心区和保护对象所在区域内进行公布,并设立保护标志,使市民和游客了解保护范围和有关规定,从而自觉地遵守、参与和监督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四)政府要根据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地方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使名城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1.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和文物管理等部门的职责,使其在保护工作中各司其职、避免互相推诿的现象。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好坏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内容。

2.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维修、改建、新建、异地迁建、拆除建筑物以及采取其他工程措施的行政审批程序和文物部门、城市规划部门的管理中作的具体内容。 3.明确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越权审批、玩忽职守的行为追查到底。

(五)实事求是地宣传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和作用,使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 1.让市民知道一个城市被冠以“历史文化名城”称号,这个城市的荣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这个城市的政府和人民的责任。

2.让市民知道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古迹和风貌是各个历史时期城市发展遗留下来的实物,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丰富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是发展旅游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不可再生的一项重要资源,现代文明是优秀历史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因此需要激发人们的爱国热情,增强人们的民族自信心。 (六)正确处理名城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关系

历史文化名城是正在使用着、发展着的古城区,是城市的组成部分。通过大力挖掘名城的历史文化底蕴和文化资源,利用名城效应发展旅游,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使保护与建设统一起来,不失为发展经济的有效手段。同时通过不断改善历史文化保护区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使历史街区的居民不仅维持着传统的生活方式,而且能够开发与历史文化旅游业相关的商业服务行业,增加就业岗位和居民收入。当名城保护和经济建设出现矛盾时,要按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权衡利弊,放弃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避免建设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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