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发改稽察[2011]722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6.03 【实施日期】2011.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的通知

(青发改稽察[2011]722号 )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项目实施,提高投资效益,建立项目长效监督机制,根据《青海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青政办[2003]10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几年来,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紧密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有力地支持了项目建设,尤其是在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暨工程建设领 1 / 3

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项目稽察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随着西部大开发第二个十年规划的实施,我省投资强度持续加大,政府投资在灾后重建、藏区发展、生态保护、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基础产业、社会民生等领域还将处于重要拉动地位,全省项目稽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更重要的任务。但与之相适应的我省各级项目稽察工作还不完善,大部分的州、县及专业领域尚未建立项目稽察机制,一些问题屡查屡犯,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致使政府投资不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项目管理迫切需要规范和加强。 1、加强组织建设

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稽察监管,对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保障工程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为此,全省发展改革部门要提高对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监督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改变“重项目争取,轻项目管理”的状况,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项目稽察机构。各州地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尽快建立专门的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机构,并根据各地实际对县一级稽察机构的设立提出要求。原则上县一级都要设立(或合并设立)稽察机构;暂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监督,做到稽察职能不缺位。

(2)配备项目稽察人员。各州地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在现有人员编制内选调1-3名业务素质高、敬业精神强的专职人员到稽察机构工作。选调人员应具备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工作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项目稽察工作。

(3)保障项目稽察经费。各州地市、县在成立机构、确定人员的同时,对稽察所需专项工作经费,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的大力支持,确保项目稽察专项经费落到实处。 2、加强制度建设 2 / 3

按照科学规范、相互配套、合理实用、适应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稽察法规制度建

设,使稽察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及规范化的轨道。 (1)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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