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课程论文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 指导教师:刘乾坤 班级:13级法学一班 学号:201302030092 姓名:李真燕

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内容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先决和条件。在古代中国,

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被纳入礼的范畴,婚礼是中国文化的有形部分。《礼记》中说:礼是“始诸饮食”,“本于婚”。“饮食”包括物质的生产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产,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沟通

着物质与观念、道德与法律,折射出社会的风尚和礼仪。

【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礼法,封建制度,婚姻条件。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家

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

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和决定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

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这只是对女子的

约束,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事实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礼记?曲礼》中给妻妾定了名号,“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平民才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论语?宪问》载“别无媵妾,唯有夫妇相匹而已”,即所谓匹夫匹妇。贵族内部还盛行媵嫁制度,《仪礼?士婚礼》解释道:“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可见媵就是诸侯女儿出嫁时随嫁的人。媵嫁制度规定,诸侯女出嫁要由她的妹妹(娣) 、侄女(姪)随嫁,此外还有两个与女方同姓的诸侯国各送三女随嫁,这就是所谓“天子、诸侯,一娶九女”。到战国时期,这种陪嫁制度虽逐渐废止,但陪送侍女、丫鬟的现象却一直都存在。《礼记?昏义》上明确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有着“兴家族,广后嗣”的幌子,从皇帝开始,贵族官僚妻妾成群都是明正言顺的,如汉代丞相张苍的“妻妾以百数”, (《史记?张丞相列传》)甚至造成“内多怨女,外多旷夫”(《汉书?贡禹传》)的社会现象。一夫一妻多妾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为这利于家庭和国家的稳定。在宗法等级制度要求下,妻为嫡,媵为庶,嫡为家族的正宗。如汉律“乱妻妾位”构成犯罪。孔乡侯傅晏“乱妻妾位”(《汉书?恩泽表侯》)被免爵。唐律禁止“有妻更娶”和“以妾为妻”。而严明的嫡庶之

分也为“嫡长子继承制度”奠定了基础。正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 ,正妻所生的长子是王位和爵位的当然继承人,不论他是否贤德。这种继承制度使得继承人唯一而且明确,能够尽量避免权位之争,减少发生统治阶级内讧的机会。所以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制度不但有利于家族的政治身份继承和财产的继承,而且有利于国家的统治和权力顺利移交,对于政治和社会的稳定都有重要作用。秦代是个例外。秦代的法制是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受儒家思想影响少,婚姻制度有一些不同于其他朝代的特殊内容,比如实行一夫一妻制。《法经?杂法》规定,“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聝(割耳) 。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对于不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均给严厉的处罚。秦律继承了法经的内容,它要求男女相互忠诚,即妻子忠诚的顺从丈夫,同时要求丈夫要忠于妻子,对女性的保护超过了以往任何朝代,这是一种重大进步。但秦代历史短暂,随后的封建王朝均以儒家思想作为正统思想,强调礼教之下的夫为妻纲,要求女子三从四德,通过政权、族权和夫权的压制,使女性成为安分守纪、逆来顺受的庞大群体,以理顺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所以一夫一妻多妾制后代皆奉行不替。

任何事情都是利弊相间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古代主要是为了传承香火和传宗接代,而不是男女双方的感情结合。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嫡妻只能有一个,嫡妻所生,是为“嫡系”,其他妾所出,是为“庶出”。这就造成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在同一个家庭中嫡妻及其子女,与妾媵及所生子女,就有着明显地位的差距。

一方面,这种制度使得一大部分妇女在男权主义社会里没有地位和权力。妾是中国传统宗法制度下的畸形产物,她们担当的角色只是为了传宗接代,在封建社会是很没有地位的。同时,大部分女子是由于生活所迫和外界施压才从妾的,并非自愿。 另一方面,为了维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阶级统治,封建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至下的嫡长子继承制,“庶出”虽和“嫡系”同父异母,但他们在家族中的地位却是天壤之别,这只是因为他们的母亲的不同。无论是财产的分配还是官爵的继承都轮不到庶出,他们一出生就带上了低人一等的不公的命运烙印。

所以,封建制度等级的森严,未尝不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毒害。

三、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形成条件

1、父母之命

主婚人是婚姻的成立的必要要件,由当事人的尊亲属(主要包括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母,兄姐,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等期亲尊长)主婚。婚姻目的即是在两个家庭间建立亲属关系,因而婚姻的缔结必须由家长决定、主持和操办,子女作为婚姻当事人完全丧失婚姻自主权。周礼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一般是男方主动请媒人提亲。媒人是双方家长意志的代理人,既为男女双方的婚事奔走,也在双方出现纠纷时从中调停,左右周旋。《礼记?曲礼》上说“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说明媒人在婚姻缔结中的地位非同小可,它反映了中国农业社会人与人,特别是男女之间相互隔绝的一种文化背景。孟子也指出:“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空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是不承认的,该女子的地位只能比同于媵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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