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试解读《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法律责任的内涵和适用

偿试解读《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法律责任的内涵和适

偿试解读《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法律责任的内涵和适用2010-12-14.h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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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试解读《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法律责任的内涵和适用

(寻法求源)

为充分、合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通过总结《城市规划法》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的经验,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违反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建设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浙江省人大结合浙江省实际,制订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五十九条对《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解释性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行政执法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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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例

1、《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条例》第五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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