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
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人调发[1990]19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0.09.08 【实施日期】1990.09.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调发[199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印发试行。请你们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有关问题和意见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附件:《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人事部
一九九〇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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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 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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