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中几个法律问题的释疑汇编

厦门中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中几个法律问题的释疑汇编 厦门中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中几个法律问题的释疑(一)

一、程序问题

(一)严格使用民事诉讼中更正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可以使用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对笔误进行定义:“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因此在处理法律文书中的笔误问题时,应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其中,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的内容只有明显数据误算,且在认定事实和判决理由中论证说明是正确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更正,或者明显的属于文字上的误写,且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变化的才能进行更正;对法律文书中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只有当法官的姓名文字写错了方可考虑更正,不同的法官是不能裁定更正的;对非典型的笔误、误算等情形,只能提请院长通过启动再审程序予以解决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追加当事人不宜使用裁定书的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追加当事人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故追加当事人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应是通知书。

(三)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应当在三个月审限届满前,简易程序中的独任审判员原则上应当作为合议庭的成员。转为普通程序案件,组成合议庭之后,应重新开庭,不能用简易程序的开庭审理笔录代替普通程序的庭审笔录。 二、实体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问题

1、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前已经终止或者解除的,因该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劳动争议不适用两法。

2、劳动关系的履行期限跨越《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日,因该合同所产生的劳动争议发生在实施日前,则不适用两法;因该合同所产生的劳动争议发生在实施日后,则可以适用两法。

3、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比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即必须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且必须有人事仲裁裁决为前置条件,案由确定为人事争议(有三个子案由:辞职争议、辞退争议、聘任、聘用合同争议)。 (二)、如何认定出租车是否属于挂靠或者劳动关系

关于出租车挂靠关系或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认定,应当注意核实营运证和司机的上岗证等证据,结合其他证据来确认是否属于挂靠关系或者劳动关系(三)、出租车买卖问题

出租车买卖中如何区分实际车主和记名车主,买卖关系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以后的,则应当以物权法关于动产交付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动产的权属转移以交付为标志,只要作为动产的汽车实际完成了交付,则所有权和风险即转移,特殊动产权属变化未经登记,一般理解是对善意取得物权的第三人

不发生对抗效力,而对债权的相对方则按照动产的实际所有权人来承担民事责任。

(四)、“交强险”以及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涉及“交强险”的理赔,赔偿权利人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应当予以准许,赔偿权利人未将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的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把保险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中“交强险”部分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赔偿数额不足的部分再根据责任比例进行划分。涉及商业保险的部分,应当按照另一的法律关系另行处理。

(五)、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误工费=日工资×误工时间,其中日工资和误工时间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计算,即统一按照日历日来计算或者统一按照工作日来计算。

(六)、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以后,当事人如果只针对诉讼费提出上诉,应告知对其上诉依法不能予以受理,其应当按照办法的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办理,即:办法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七)、如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局”的案件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告知其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应在收到驳回起诉裁定书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问题

——卷宗整理问题:二审经常发现,发回重审的上诉案件,一审法院将原发回重审的内部函装订在卷宗的正卷部分,造成了当事人律师阅卷时复印或摘抄,引起工作上的被动。内部函仅仅是二审法院履行指导一审法院审判工作的一种方式,提醒一审法院重审中予以注意,并不代表二审对该案的决定,属于内部的工作函件,不能对外。此外,对一些领导机构的批示件,亦不属于可以公开的材料,均

应装订在副卷。一审法院每个承办法官应检查督促书记员正确区分卷宗材料,即使是独任审判的案件,有相关的不适合对外公开的审判机密事项,均应另立副卷成册。庭领导要负起责任,注意督促做好这项工作。——同一案件不同判决书问题。有的法院向二审法院移送同一案号完全不同的两份判决书,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在工作中可能难免会出现在文书处理过程中的错误,及时发现予以更正是一种积极的值得肯定和赞许的工作态度,但要注意被更正文书要及时予以销毁,以免不同的文书送达不同的当事人造成严重的后果。

厦门中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中几个法律问题的释疑(二)

关于处理农村建房人身损害赔偿业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农村建房的问题,民一庭受理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的侵权纠纷案件。基于侵权赔偿纠纷目前出现了建房过程承揽方的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业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低层低面积房屋(二层以下、30万元造价以下、300平方米面积)建造所产生的民事责任问题。

对此经研究,我们认为,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没有统一的规定,建筑法和建设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是授权地方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此问题的解决需要从建筑法、建筑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主旨和政策本意出发来解释。从我市的具体情况看,政府倡导的是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为出发点和立足点的,作为司法要服务大局,就必须从安全责任这个根本的目的出发来解决纠纷。 一、关于建筑资质问题。《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筑资质是国家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其立法的目的和立足点是安全生产问题,虽然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明确农村低层自建房屋不适用本条例,但这仅仅是从全国的范围上,考虑大量的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来确定的。而当前农村建房出现了许多安全事故,尤其是厦门地区出现的某些建房安全事故,都是因为不规范,安全意识淡薄引起的,作为司法应该从立法要求建设资质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安全和确定安全责任出发,通过司法的判决来达到安全警示的目的,运用判例起到倡导社会发展方向作用。

二、关于要求有建筑资质是否苛求的问题。我们认为要求农村建房者建房时要委托有资质的人员或单位进行建造,并不是对农村建房者的苛求,而是从维护他们的最终的权益出发来要求的。其一,从风俗上看,农村在建房时,对自己在建造房屋过程中的要求是很严格的,不能也不愿意出现不吉利的事,总是要摆出很多的民间的仪式,来祈祷在建造过程中安全和顺利,为顺应这样的心理要求,在实际的建房中委托专业的人士来建造是安全施工的一个重要的保证;其二,目前国内对建筑资质的要求划分了专业人员和专业的建筑单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资格,同时在专业人员和专业建筑单位中又区分了不同的类、等,这就是根据不同的建筑物的施工安全性要素来要求的,对农村的建房可以允许在其建造低层的建筑物时委托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或建筑单位来建造;其三,目前的政策或规章也要求农村家庭在建造房屋时,应该按照规范进行设计、审批等,这表明立法的一个导向性的态度,虽然在规则上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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