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规范
国有企业采购属于风险易发点实践中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形式招标形式采购国企适用《招标投标法》;非招标形式的采购国企没有法律法规层面的制度更多是受到集团内部制度的约束
一、国企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的招标人是依照该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公司制)都属于该法规定的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要受到该法约束
《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人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显然不是该法规定的采购人国有企业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
二、《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国企的规制 (一)《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2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3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第4条规定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也就是国企工程建设项目都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第5条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
第7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比山西省的规定在各种项目范围上略有差异在各种项目的数额上一致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对国企招投标无影响
XX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山西省住建厅《关于做好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了“一、改革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方式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住建部意见精神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发包方式改革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方式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报建时明确发包方式并对自主选择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