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度、用地信息举报制度,实现对辖区内用地管理的全天候、全覆盖。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用地单位应对所使用的土地加强巡查和看护,保证土地资产完整。

第二十一条 铁路局应建立用地重点监控制度,依据宗地现状、位置、周边环境等情况进行研判,按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违法用地行为的程度,分等级确定用地隐患监控点,并采取相应监控及清理整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铁路局应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超前防范”的方针,因地制宜加强铁路用地保护。加大违法违规用地的清理整治力度,提出用地清理整治计划,开展用地专项整治,有计划、有重点地消除影响铁路用地安全和资产完整的问题和隐患。

建立铁路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依法组织违法用地行为的清理整治。

第二十三条 铁路用地监察人员行使监察职权时,需两人及以上,并应出示《铁路用地监察证》。

《铁路用地监察证》由总公司核发。

第二十四条 铁路局应配备必要的交通、测量、通讯、音像等设备,满足监察工作的需要。

铁路局应根据用地清理整治计划,将相关清理整治费用纳入预算,并建立用地监察信息举报专项奖励制度。

第五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是指铁路基本建设所涉及的用地。建设单位是建设用地管理的主体,应把建设用地管理作为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建设单位应建立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用地管理职责,把好土地预审和审批、征地拆迁、土地登记等各个关口,确保用地权属来源合法、面积准确、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设过程中用地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用地问题,对权属来源不合法、面积不准确、手续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的,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 铁路建设用地应与其他专业同步验收。静态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完善用地手续;正式验收前,应完成土地权属证书领取工作。

第二十七条 铁路局应提前介入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在建设项目预可研或可研阶段(直接开展可研的,为可研阶段),应对建设项目需占用既有用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提出用地资产处置意见。

在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阶段,应指导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用地管理制度、组织用地业务培训、开展用地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在静态验收前,应组织土地专业检查组,对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存在问题,确保静态验收时达到验收标准。

第二十八条 合资铁路公司占用国铁用地、国铁占用合资铁路用地,按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推进铁路用地图数字化。铁路局应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企业标准》(Q/CR —2014、Q/CR —2014),做好用地图绘制和更新工作,保证用地图现势性,并指导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全路统一的用地信息平台,以用地图为基础,以权属、监察、处置、规划、建设用地管理等为重点,强化用地信息管理手段。总公司负责搭建统一平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一条 铁路局应建立用地管理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考核评价内容和标准,对用地管理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铁路局应加强用地使用行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发生违法占地清理不及时、违规处置铁路用地、出租出借用地无法按期收回等问题,造成用地资产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资本运营和开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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