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水土保持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合同文件、标准规范及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承包项目部及各分部。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的方针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优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破坏后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方案编制到位、设计施工到位、竣工验收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建设项目生态环境良好,防止水土流失。

第四条 各分部应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施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必须贯彻国家关于水土保持的法规,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防止因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水保管理工作贯穿工程建设的过程,其范围为工程的设计范围,含主体工程、临时工程、施工场地、施工营地、便道便桥、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材料储存场、梁场等及其临近受

影响的区域。

第六条 水土保持工作重点: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合理科学选择取弃土场,严格控制施工期路基、桥梁以及取弃土场和临时工程引起的水土流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分部成立水土保持领导小组,有各分部项目经理任组长,常务副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组织领导各自合同段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第八条 职责

各分部是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时者和责任者,负责项目建设中水保措施和设计方案的实施;加强对进场施工人员的水保宣传和教育,提高全员水保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施工图设计中的水保工程措施及要求组织实施;负责做好水保措施实施记录、工作总结及文档管理,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三章 各阶段水保工作

第九条 施工准备阶段

(一)各分部必须建立和健全水保组织管理体系、规章制度;熟悉和掌握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保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对上岗人员的水保培训教育工作;落实施工现场水保管理专职人员及其责任。

(二)各分部应针对工程类型、施工工艺特点以及公司水保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现场水保施工作业指导书”,下发到各

施工作业队伍;各分部内部各级之间必须签订《水保责任书》,并纳入内部管理绩效考核范畴。

(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要结合工程项目特点,提出明确和切实有效的水保措施;不符合水保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得批准施工。

第十条 施工阶段

(一)各分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施组方案组织施工,必须将水保措施的落实严格贯彻于施工的全过程。

(二)施工期间,桥梁挖基弃土、钻孔泥浆及其沉渣应采取妥善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并严禁弃置于河道内。

(三)路基两侧、桥梁、互通立交、收费站、服务区等排水系统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与天然沟渠等顺接。

(四)各分部必须严格按设计取、弃土(砟)场取弃土,不得随意变更取弃土场位置和规模,如规模、地点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报总承包备案。

取土时,遵循“缓坡平取、陡坡分级开挖”的原则,取土结束后,做好取土场的坡面、地面的平整和必要的档护及截排水设施后,并结合周边自然环境,分别采取复耕、造地或植物防护;弃土(砟)时应做到“先挡后弃、分级档护”,并及时做好截排水设施,施工结束后弃土(砟)场及时清理,并做好弃土(砟)场的底面、坡面和顶面平整,并因地制宜的采取植物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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