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造

【发文字号】鲁发改财金[2012]163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2.26 【实施日期】2012.1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

(鲁发改财金[2012]163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山东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登记设立、运作和备案管理,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促进山东省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通知。请你们贯彻执行:

一、各市、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

(一)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定义。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的企业。 1 / 3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是指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企业。

(二)各部门职能分工。(1)省发展改革委(以下亦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股权投资行业的行业指导和综合管理,负责资本规模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股权投资企业及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备案管理和监管工作,并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资本规模5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备案申请转报和监管工作。(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工商年检工作。(3)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等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内的工作,配合防范金融风险。(4)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其他各相关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进一步优化服务,落实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政府应积极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政策咨询、落户办公等综合服务工作,并参与本区域内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防范及违规处置工作。 二、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

(三)设立与管理模式。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有关规定设立。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

(四)资本募集。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 2 / 3

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五)资本认缴。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出资人应当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资信良好。股权投资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对首期缴付比例的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单个投资者最低出资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六)投资者人数限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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