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为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中的处罚文书;适用于依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处理的案件。
本规范规定以外的文书,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根据处理的案件的实际需要使用文书。制作的文书应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四条 各种文书应注明制作该文书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全称。对外使用的文书应有文号或编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案件类别,如食、妆、医等)罚或改等字(年份)第(序数)号。编号按序数排列。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五条 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填写应使用蓝色或者黑色的钢笔,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两横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重要内容以及对外使用的文书需要修改的,应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要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 记录应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尽量记录原话。要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以及程度的记录,应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八条 记录内容应在笔录制作完毕后,当场交当事人(被检查人、被询问人、代理人等,下同)审核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应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或“以上笔录基本属实”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注明拒签事由,有其他人在场的,还应请他们签名证明。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语言应规范、准确、简约、严谨、庄重,引述的违法事实要真实、清楚,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准确、完整。填写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栏目要求填写,填写内容不得涂改或改写。
第十条 案件受理记录,是对发现、检举或控告、上级机关交办或下级机关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
理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
案件来源,根据程序第十四条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在案件受理记录中,不论属于何种情况,都应将案件来源写明,包括名称或姓名、地址或住址、联系电话及受理时间。
案发单位,要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如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现在工作单位等。
内容,应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发案时间、发案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不必过多介绍经过。
处理意见,是经办人提出的办案具体建议,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应由哪个具体部门承担,谁来负责等。
负责人意见,是对处理意见的批示。这里的负责人,可以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有关主管科(室)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立案报告,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并需给予行政处罚,为对案件展开调查,向机关负责人或主管科(室)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
当事人,指案发单位或个人。单位应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地址或住址、现在工作单位等。
案情摘要,应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