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饭店国家级评审员管理办法

绿色饭店国家级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绿色饭店》(GB/T21084-2007)国家标准,使绿色饭店评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评定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持有《中国绿色饭店》国家级注册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员资格证书由全国绿色饭店工作委员会颁发,由全国绿色饭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进行资格审核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获得评审员资格证书并经全国或地方评定机构聘任,可参加中国绿色饭店(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地方评定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聘用的评审员实施管理。

第六条 评审员共分三个级别:内审员、评审员、高级评审员。 (1)内审员:为本企业内部评定指导人员。内审员在完成本企业评审后,可提出申请评审员的资格认定,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可辅导其他企业参加达标评定。

(2)评审员:取得评审员资格后,重点为当地企业进行评审,经过三次现场审核或至少指导三家企业通过达标评定,可提出晋级申请。办公室根据其现场审核能力和辅导企业的评价意见以及见证人或组长的评价报告,符合条件经相应培训后可批准成为高级评审员。

(3)高级评审员:高级评审员可受委托参加跨省际评审工作,并有资格担任评审组长。

第七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饭店(餐馆)从事管理或相关技术部门的现职工作人员,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饭店和餐饮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或等效学历;有较丰富的饭店(餐馆)管理经验和实践操作能力。在当地饭店餐饮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

3、具有以人为本的节能环保安全健康知识、服务质量管理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职业修养。

4、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独立工作能力,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5、全面掌握《绿色饭店》国家标准及其评分细则。

6、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办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7、身体健康,能按要求参加和胜任现场评审工作。

8、具有2年以上饭店、餐饮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可申报内审员资格;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中层管理人员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款规定的,可申报评审员;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2)款规定的,可申报高级评审员。

各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绿色饭店工作机构和行业协会的负

责人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并经办公室审核,均可申报评审员和高级评审员。

第八条 评审员资格的认定程序:

1、评审员主要由各地重点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评定机构按照评审员条件推荐。

2、被推荐人员经办公室资格审核后,应参加由全国绿色饭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培训并通过统一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全国绿色饭店工作委员会颁发相应级别的评审员资格证书。

3、评审员资格的有效期:评审员至少每年完成两家的评审任务或指导两家企业通过达标评定,才能连续保持评审员相应的资格。

第九条 培训与考核:

1、组织实施。由全国绿色饭店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对资格审核通过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省、区、市亦可接受全国绿色饭店委员会委托承办该工作。

2、培训内容。国内外绿色饭店发展现状及趋势,《绿色饭店》国家标准,企业内部评审程序与规则,外部评审纲要,评审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教材由全国绿色饭店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印。

3、考核试评。按照培训内容和考试题库统一组织考试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试评。

4、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资格的评审员,经注册登记后进入国家绿色饭店评审员人才队伍档案库。

5、办公室对评审员实行动态管理,评审员资格有效期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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