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资格后审方式)范本

附表二

新校区综合楼 工程清单计价(控制价)取费费率

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建筑工程费率(%) 装饰工程费率(%) 安装工程费率(%) 道路工程费率 (%) 排水工程费率 (%) A1、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 A1-1 A1-2 A1-3 A1-4 A1-5 A1-6 A1-7 A1-8 A1-9 A1-10 环境保护费 文明施工费(市区) 安全施工费 临时设施费 夜间施工费 缩短工期20%以内 二次搬运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 人工费+机械费 A1-11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A2、企业管理费费率 A2-1 A3、利润率 A3-1 民用建筑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民用建筑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水: 电: 水: 电: A4、规费 A4-1 A4-2 工程排污费 社会保障费 人工费 人工费 人工费 人工费 人工费 A4-2.1 养老保险费 A4-2.2 失业保险费 A4-2.3 医疗保险费 A4-3 A4-4 住房公积金 危险作业意外保险费 A5、税金 A5 A5-1 A5-2 税金 税费 水利建设基金 税前工程造价 第 15 页 共 32页

第二章 评标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本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一般适用于住宅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二条 本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是指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前提下,评选出投标价最低的投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本工程技术标分标段评审,商务标按一、二、三、四标段的顺序进行开标。

第二节 初步评审

第三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前工作准备

(一)阅读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编写的招标项目情况的说明材料; (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相关评标资料,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三)熟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四)核对评标工作用表。 第四条 初步评审的步骤

(一)审查并确认投标文件是否存在明显的重大偏差情形;

(二)对商务标电子文本进行清标与技术标符合性评审;当商务标电子文本与书面文本不一致时,以电子文本为准;

(三)对商务标清标结果进行修正、质询;

(四)对清标修正的结果进行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判定; (五)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第五条 初步审查中明显的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界定 (一)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明显的重大偏差: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或比发布的报价下限低的; 7、投标函的报价与商务标电子文本的报价不一致的;

8、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电子标书无法导入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

9、投标文件的商务标中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封面相应位置未加盖本单位造价人员“执业专用章”及签字的;

10、擅自减少预留金和材料(半成品)暂定价报价的;

11、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二)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细微编差: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初步审查中投标文件需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包括补正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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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或确认。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认可。

第六条 清标是指通过采用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投标文件的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的工作,其目的是找出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疑义或显著异常的数据,为以后评审中的质疑工作提供基础。

第七条 清标的步骤和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未发现明显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清标、修正。

1、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遗漏和偏差,需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和材料单价比控制价高20%以上之处;商务标电子文本中各项取费、项目清单、需评审材料的排序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排序不一致之处;投标报价前后不一致之处;

2、根据投标文件修正的原则,计算出各细部投标报价偏差的数额和合计数额; 3、提出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建议; 4、形成书面的清标情况报告。 第八条 投标文件的修正原则

(一)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投标文件中填写的工程名称、工程结构、建筑面积、层数有误时,以招标工程的实际内容为准。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缺漏的相关内容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作为下一步评审及中标价的依据;多算投标报价、多报费用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在详细评审及评分时不扣减,调整后作为中标价的依据。

第九条 清标及修正结果的评判标准

(一)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偏差,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及其综合单价改变或遗漏工程项目、工程内容、工程数量、费用或计算错误等,投标报价表中,各分部分项、费用金额累计不等于总价金额。上述累计投标报价缺漏错总额(高估冒算、多报费用不得抵消缺漏错费用)占原投标报价3%以上者(本款所述累计投标报价缺漏错总额占原投标报价格3%以下者,视为投标人主动让利或包含在其他项目中,不修正总价,工程结算时亦不予调整。);

2、规费和税金低于“附表二”中规定费率的; 3、投标报价的利润率低于0%的;

4、企业管理费低于“附表二”中规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70%的;

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四项费用的清单报价,低于“附表二”中规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的;

6、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或比发布的报价下限低的;

7、原报或修正后的需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和材料单价比控制价相应子目高20%以上的;

8、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综合单价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费用与措施项目分析表中费用不一致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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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标电子文本中各项取费、项目清单、需评审材料的排序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排序不一致的。

(二)投标文件的其他情形,属细微编差。 第十条 对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分标段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合格”。被评审为“不合格”的,不再对该标段的商务标进行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的组成详见第一章“投标须知”,其中各项(包括分项)少一项,施工组织设计按“不合格”处理。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组织措施和施工技术措施应当符合“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规定的标准,否则施工组织设计按“不合格”处理。

施工技术措施中脚手架应采用金属脚手架,否则施工组织设计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建造师前后不一致时,以管理组织、机构体系编制的为准,但最终确定的建造师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为准,但最终确定的自报工期、质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三节 详细评审

第十三条 详细评审步骤

(一)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多算投标报价、多报费用不扣减)由低到高进行详细评审。

(二)找出详细评审低于成本价和低于合理价的内容进行评审、质询。 (三)对低于合理价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四)形成书面的详细评审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详细评审中低于成本价的判定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判定其低于成本价:

(一)需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比“控制价”中人工费低20%以上的。

(二)需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机械费比“控制价”中机械费低40%以上的。

(三)需评审的材料单价比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信息价缺项的材料以控制价为准)低20%以上的。

第四节 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第十五条 经过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经评审的投标总报价(多算投标报价、多报费用不扣减)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将其名单在滁州市招标采购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对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对超过投诉有效期的投诉,有关监督部门不再受理。

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不正常地接近最高限价时,评标委员会可以不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当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为多人时,应全部参与公示。当最低报价少于3人时,按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参与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从公示无异议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当最低报价仅为一人时,招标人应当确定该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当最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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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多人时,招标人将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通过公开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中标候选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抽签会议。

第十八条 中标人的确定 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将在滁州市招标采购网上公告,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余下的中标候选人中采用同样方法重新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7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须加盖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章后,方可发出。

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条 中标价

经投标人确认的,在评标中经过修正的投标总报价作为中标价,所报各项单价、费率等亦为中标价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本与书面文本进行核对,当两个文本不一致时,应当以电子文本为准,并将不一致的地方列出,附在评标报告内。投标人应按电子文本重新打印书面文本并加盖单位公章等送至交易中心存档。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确定无效标和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投标情况,作出以下评标结论:

(一)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认为投标缺乏竞争力,否决所有投标,建议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五节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招标评标过程应当采用计算机电子标书系统和辅助评标系统。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投标文件及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本评标办法所述的修正造价和缺漏错金额只计规费和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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