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报告审批制度
第1条 安全技术审批、报告审批工作是把好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关,矿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务必严格遵循审批程序。
第2条 矿井地质报告经审查,报省煤炭厅批准。采区地质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市煤炭工业局批准。回采和掘进地质说明书、储量、三量报表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第3条 主要贯通防道测量方案、岩层移动观测站设计、重要保护煤柱设计,报市煤炭工业局批准。
第4条 其他图纸资料由技术科领导负责审批。
第5条 各项安全措施,应严格遵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施工工程的实际由各单位主管技术员负责编制。
第6条 严格遵守一工程一规程一审批制度,严禁通用规程。 第7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务必在工程开工前五天完成,措施编好后,首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然后报总工程师、技术科、安全科等相关部门审阅,再由总工程师负责招集有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组织会审和签批,并将会审意见总结整理,写入审批意见栏,反馈给编写施工单位。未经会审签批的措施,视为无效,无措施施工视为违章。
第8条 探水、断层施工、巷道贯通及封闭不良钻孔启封时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告。
第9条 钻探队技术主管接到施工设计后应对设计认真研究,并进行现场踏勘,及时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其它各专业队遇到较大工程时,或其它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工程时也应编制施工措施。
第10条 安全技术措施应进行逐级审批,经主管领导、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生效。
第11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应一式六份,传达贯彻签字后,应及时反馈,施工单位及技术科、安全科、调度室、通防科及总工程师各一份。
第12条 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技术主管在开工前贯彻到参加施工的每名职工,并实施每次贯彻签名制度。
第13条 对于工期较长的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应随现场条件及施工工艺施工设计的变化不断补充、完善、贯彻。
第14条 主管领导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贯彻情况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