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事业单位招聘试卷(申论)
一、给定资料
1.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发布《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14年2月19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规定:车厢内禁止饮食,不听从运营单位劝阻制止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这一规定激起了争议。
“整个车厢都是早点的味道,难闻!”19日上午,北京的早高峰期间,记者在地铁站听到不少这样的抱怨。
7时30分,记者来到地铁5号线天通苑站。短短5分钟内,就有7名乘客拎着早点走入站台是。从最后一节车厢往前走,仅四节车厢内就有近10名乘客在吃着早餐,煎饼果子、大饼鸡蛋、汉堡,飘散的味道“轮番登场”。
地铁1、2号线的情况也是如此。在1、2号线车厢内,没有禁止饮食的标志,而在4号线列车内,每一节车厢都帖有禁止饮食的标志。
“每天坐地铁上班最痛苦的就是闷在各种气味里,大蒜味、油味、肉包子味……更难受的是还搭配令人发指的‘啧啧’声!”对网友“金小金腰酸背痛腿抽筋”来说,车厢内禁止吃东西简直就是梦寐以求的事情。
“地铁、公交的空间密闭、人员混杂、空气不流通,容易成为细菌、病毒的温床。在这种环境下吃东西,不仅影响别人,对自己的健康也没有好处。”在某高校上班的王彩霞则从卫生的角度,说明禁食的必要性。
北京市交通委工作人员还提示被忽略的隐患:食物残渣、液体等洒落到地上容易导致人员滑倒,残渣还易滋生蚊蝇,引来蟑螂和老鼠等,老鼠一旦咬断电缆就会造成通讯、信号中断,影响行车安全。
网友“奈奈”则无奈表示:“我也不愿意啊。如果可能的话,我也想在家吃早餐,但耽误了上班,老板能答应吗?答案当然是‘NO’。”
在中关村上班的王先生,同样每天都要乘坐地铁上下班,他表示:“不能因为这是公共场合,就剥夺我吃东西的权利。”
“不应该把规定定死”,这是许多上班族的心声。“早上在地铁内吃个面包也不行吗?上班赶路的人伤不起啊。”
草案中对禁食“一刀切”、未作细分的规定,也让不少乘客难以接受。“在地铁内吃糖果、巧克力,喝饮料并不会有多大影响。”不过他们也表示,吃东西的人要自觉,不能随手丢弃垃圾,更不能影响别人。
“禁止乘客在地铁内饮食,这个规定缺乏立法基础,而且执行起来也有困难。”法学博士、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董文勇认为,可以倡导地铁内禁食,但不宜通过立法的方式促成。
董文勇介绍,饮食是公民的本能需求,通常不应受到干涉。而且,地铁高峰期如此大的人流量,有限的执法力量能否确保禁令的执行,也是一个问题。如果有法律却得不到落实,反而会降低法律的权威性。“因车厢内进食而影响别人,在我看来还是属于个人道德的范畴,不宜用法规强制约束。”
容易被忽略的是少数群体的特殊进食需求。“比如,低血糖病人如不适需随时就餐,这
样的行为是否也要一并禁止?”董文勇举例说。2012年湖南长沙市在制定相关规定时,草案也曾写有地铁内禁止吃东西,违者面临最高200元的罚款,但在修改稿中被删除。理由是鉴于公众对“在付费区及列车内饮食”是否得当无法达成一致,故将该项内容调整到乘客守则中,不再列入条例。
因此,董文勇建议,应该在加强公民道德素质教育的同时,明确对此类行业的“不提倡”态度,可以在地铁车辆及站厅内设立“请勿在车内饮食”的劝导性提示标识,倡导文乘车行为。
2.多元社会的舆论场中,热点多、槽点多,几乎每天都有不同意见的碰撞与交锋。很多时候,争论只是源于一种“‘对’与‘不对’的不兼容”——每个人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模糊了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间的边界,自然一时之间难以达成定论。近期,三亚处罚裸浴、北京拟罚地铁进食所引发的讨论,便属此类。
关于裸沪,四川洪雅县一个“天体浴场”的开张,在2002年即引发“风化之争”,多年未绝。而此次三亚禁裸,在法律上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相关条目,道德上则是诉诸传统——“裸晒、裸泳行为与中国文化传统不相符”。违法必究,这自然没啥好争,但人们在道德层面就此展开的一些议论,颇耐人寻味。赞成禁裸者以实例为证:魏晋刘伶是公认的狂狷之士,常于屋内裸饮,便遭时人所讥,更不要说大庭广众之下赤裸身体招摇天下。一些主张现代权利者则不以为然,有执论者就认为,时代不同了,“不穿是我的权利,不看是你的自由”。
如果说禁裸是因为有法律高压线,不赞同也只能“说了白说”,那么关于地铁禁食的吐槽,就颇有“大论战”之势。央视最近有一个节目,展示了北京早班地铁堪比春运的拥挤。一些上班族称为了能多睡几分钟而“不得不”带食上车,一些人却认为食品气味侵袭了他们的利益。而面对禁食令中“不听从运营单位劝阻制止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不少人又认为公权干涉了私权。
事实上,无论禁裸还是禁食,背后都涉及同样原问题:个人权利与他人权利如何平衡?个人自由和公共利益如何协调?
关于这个问题,早已有解。有个著名的“鼻尖论”——你挥舞拳头的自由止于我的鼻尖。“人人相善其群”,私德才能拓展为公德。如果遇事只逞一己之愿,无疑是强调自己而忽略他人、强调个人而忽略社会。
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意识的发达是文明程度提高的标志,一个社会的进步,体现为两种意识的协调发展、同步推进。单挟一方而偏废其他难以形成和谐社会。面对讥讽,刘伶回答说“我以天地为栋宇,屋室为裤衣,诸君为何入我裤中?”个人固然对自己的房子和身体享有相对自由的支配权,但如果侵占了别人的空间,权利自辩就成了强词夺理。在地铁吃东西、在海滩裸泳,说“我有权吃”“我有权裸”的时候,不应忘记,文明更包括了对自身的克制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
当然,在公私利益的交界处,相关部门行使公共权力应审慎而为,智慧应对。比如,是否可以尝试开放个别特定区域作为裸浴场所;再如,如何根据时间和空间调整规则界限,改善辛苦奔波的上班族的生存环境。当我们最终根据大多数民众意见关闭某些权利之门时,不妨考虑适当开点窗。对无违法治、又代表了相当一部分群体意愿的个人权利,有必要在公共权利允许的范围内努力创造新条件。
3.在各地公园、大大小小的广场或空地上能看到许多洋溢着笑容、随着音乐节拍起舞的
老年朋友,而因广场舞噪音而引发的扰民问题成为公众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
对于广场舞产生的噪音,有人选择忍耐,有人选择还击。如北京市昌平区的史某因无法忍受广场舞的噪音竟拿出猎枪朝天鸣枪;湖北省武汉市热衷于广场舞的熊女士和其他舞伴遭人泼粪;河北唐山的高中生们则身穿印有温和劝慰语句“亲爱的爷爷奶奶、叔叔阿姨,小声点好吗?我们在上课。祝福您!感谢您!”的文化衫,对公园噪音给予“无声的”抗议和抵制。
跳广场舞与居民安居本不该是对立的关系,居民有跳舞健身的权利,附近的住户也有享受安静的权利,但受到空间、时间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双方在今天却不能和谐共处。
“广场舞属于大众化的活动,但是在公共场合,也要考虑到有人上夜班、早班,以及有些学生要学习、考试等,不能随心所欲地只图自己跳得高兴。”浙江省慈溪市的市民李女士说。网友们也纷纷发表不满评论:“广场舞噪音过大,已经干扰到正常的休息”“每天早晚都跳,没法获得一丝安宁”。浙江省杭州市的罗女士一直有晚饭后散步的习惯,“但一走出家门,都是吵闹的音乐声和广场舞队伍”,她希望在公共场合跳舞的他们能尊重其他公民渴望安静的权利。
浙江省舟山市市民陆爱武告诉记者,跳广场舞的好处很多,尤其是对中老年人,他经常和几个60多岁的老伙伴一起去跳广场舞,相互陪伴,不仅锻炼了身体,还愉悦了身心、增进了感情,“并且跳广场舞不需要特别多的舞蹈基础和投入,参与门槛低且乐趣多”。
浙江省文化馆研究员邵小梅从事群众文化工作多年,她说:“近几年,广场舞的队伍已发展得十分庞大,这一群体以中老年人居多,他们大部分已经退休,有大量的空闲时间,渴望能丰富充实自己的生活,而广场舞具有集体性、自娱性、自发性的特点,有利于老年人缓解孤单,达到健身娱乐的目的。”
“广场舞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当中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老百姓喜欢在广场上活动、跳舞无可厚非,不但不该非议,还应大力支持。只是我们对广场舞这项群众文化活动开展的准备还不够充分,包括场地设施及大众心理等方面。”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社科院研究员巫志南说,现在大规模的群众文化活动在各地普遍展开,势必会产生一些小摩擦,在一些城市的中心区表现尤为明显。近些年随着外来务工人员的增加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中心区公共文化设施使用已日趋紧张;而一些城市在建设新区时,又存在盲目扩大广场建设、资源闲置的问题,这些都反映出当下城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不足或设计不合理等问题。
对于公共文化设施设置的重要性,巫志南表示肯定:“各地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与设置率是评选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重要考核条件。广场舞扰民事件双方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只是需要对具体的操作环节进行调整,尽可能给老百姓提供便利。”作为城市的管理者,地方政府和相关机构一方面对于已建成的场地设施,要在时间等方面进行合理的安排、管理,如居民休息时应适当减少群体性活动并降低音箱的分贝数,照顾到需要休息的群众;而对于未建或正在建的小区,应在最初的建设规划中,就能考虑到老百姓的户外活动需求,适当安排一些与居住区有一定距离但较便利的活动场地。
而对于发生的向广场舞大妈泼粪、扔物等行为,巫志南认为,有意见便采取极端的方式十分不妥,法治社会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中行为。对于部分地区群众文化活动确实存在的一些问题,政府、社会各界更应在一个比较短的时间内加以调整,把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解决,避免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