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
2008第36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对
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 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 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 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 第七条
审批机关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检测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九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原审批机关应当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 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 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条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
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5日内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