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条件
1 一般规定
1.1 定义
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本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的含义如下所述。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指当事人和当事各方的词包括公司和其它法律实体。 1.1.1 合同
1.1.1.1 “合同(Contract)”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合同条件、规范、图
纸、资料表、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如有时)。
1.1.1.2 “合同协议书(Contract Agreement)”指第1.6款【合同协议】中所说明的合
同协议(如有时)。
1.1.1.3 “中标函(Letter of Acceptance)”指雇主对投标文件签署的正式接受函,包括
其后所附的备忘录(由合同各方达成并签定的协议构成)。在没有此中标函的情况下,“中标函”一词就指合同协议书,颁发或接收中标函的日期就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1.1.1.4 “投标函(Letter of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包括已
签字的对雇主的工程报价。
1.1.1.5 “规范(Specification)”指合同中名称为规范的文件,及根据合同规定对规范
的增加和修改。此文件具体描述了工程。
1.1.1.6 “图纸(Drawings)”指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图纸,及由雇主(或代表)根据合同
颁发的对图纸的增加和修改。
1.1.1.7 “资料表(Schedules)”指合同中名称为资料表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
标函提交。此文件可能包括工程量表、数据、列表、及费率和/或单价表。
1.1.1.8 “投标文件(Tender)”指投标函和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应随投标函提交的其
它所有文件。
1.1.1.9 “投标函附录(Appendix to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附录并已填写完毕的文
件,附于投标函之后并构成投标函的一部分。
1.1.1.10 “工程量表(Bill of Quantities)”和“计日工计划(Daywork Schedule)”指资料
表中如此命名的文件(如有时)。
1.1.2 当事各方和当事人
1.1.2.1 “一方(Party)”指雇主或承包商(根据上下文而定)。 1.1.2.2 “雇主(Employer)”指在投标函附录中指定为雇主的当事人或此当事人的合
法继承人。
1.1.2.3 “承包商(Contractor)”指在雇主收到的投标函中指明为承包商的当事人(一
个或多个)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工程师(Engineer)”指雇主为合同之目的指定作为工程师工作并在投标函
附录中指明的人员,或由雇主按照第3.4款【工程师的撤换】随时指定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
1.1.2.5 “承包商的代表(Contractor’s Representitive)”指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定的或由
承包商按照第4.3款【承包商的代表】随时指定的代表承包商的人员。
“雇主的人员”指工程师,第3.2款【工程师的授权】中所指的工程师助理以及所有其他职员、劳工和工程师或雇主的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由雇主或工程师作为雇主的人员通知给承包商的人员。
1.1.2.7 “承包商的人员”指承包商的代表和所有承包商在现场使用的人员,包括职
员、劳工和承包商及各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及其他所有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
1.1.2.8 “分包商”指合同中指明为分包商的所有人员,或为部分工程指定为分包商
的人员;及所有上述人员的合法继承人。
1.1.2.9 “争端裁决委员会”指合同中如此命名的一个或三个当事人,或按照第20.2
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或按照第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