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二氧化碳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及相关规定

瓦斯、二氧化碳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1、每月根据矿生产部署和工作安排,由安全管理科按照《规程》规定的要求编制矿井瓦斯检查计划,其内容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的安排等。计划图表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瓦斯检查工的配备,必须符合《规程》中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必须满足“三人连锁放炮制”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一定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在岗位的瓦斯检查工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3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棍)、温度计等。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与防治水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流动电钳工、班长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通风安全检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4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按瓦斯检查计划图表的要求执行,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

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地面报告。

5、瓦斯检查工不得发生空班、漏检、少检、假检,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1)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执行井下手上交接班制度。 (2)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3)瓦斯检查工每班必须向调度室汇报检查的情况。汇报的次数,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生产、安全状况、井下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瓦斯检查工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必须及时汇报。

(4)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的区域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区域;否则必须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照措施的要求执行。

(5)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必须审阅瓦斯日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

1、生产、建设单位的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必须符合《规

程》第149条的规定,每月编制瓦斯检查点的设置计划,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

2、生产、建设矿井的通风部门必须按瓦斯检查点的设置计划中规定的设置瓦斯检查路线图表,按“三定”(定时间、定地点、定路线)原则进行检查,通风技术负责人必须认真向每位瓦斯检查员贯彻,并且本人必须签字。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本矿安全管理科制定的瓦斯巡回检查路线进行检查和检测。如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生事故,追究当班瓦斯检查员的责任。

3、当班瓦斯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不只检查瓦斯和各种有害气体,对巡回检查路线中的通风设施、防尘设施、机电失爆、防灭火等方面的隐患也必需检查。

4、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时间向调度汇报,如果在检查某一地点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必须立即停止检查,对隐患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必须向调度汇报说明未按时汇报的原因,调度必须记好记录,然后按规定进行检查。如处理隐患没有按正常时间向调度汇报,且没有说明原因,则按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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