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经济发展
任何成员如果想退出,均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递交书面通知。自总干事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正式生效。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1)货物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一成员对于原产于或运往其他成员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豁免,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成员彼此不能互相歧视,大小成员一律平等。
(2)服务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实际贸易组织成员在服务和和服务的提供者方面享有优惠,各成员应该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提供者相同的待遇。 2、国民待遇原则
(1)货物贸易方面的国民待遇:一成员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时,另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一成员进口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
(2)服务贸易方面的国民待遇:一成员应该在所有影响服务国内国际的措施方面,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他给予国内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3、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系列协定或协议都要求成员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达到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市场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的目的。 4、贸易整车和法规的透明度原则
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相关的贸易政策法规。 5、一般禁止使用数量限制原则
在成员方之间进行贸易时,禁止采用数量限制原则在实施过程中有些例外的规定。
6、通过磋商。协议解决贸易争端的原则
二、 WTO与中国的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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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经济发展
(一)中国与GATT
1、GATT成立到中国“复关”
1947年10月,关贸总协定成立时,中国政府签署了关贸总协定,是关贸总协定创始缔约方之一。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0年3月,台湾当局退出关贸总协定,中国与关贸总协定也因此中断了关系。1971年10月,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得以恢复后,根据关贸总协定在政治上服从联合国决议的原则,1971年11月GATT决定终止台湾当局的“观察员”身份。
1972年5月中国成为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关贸总协定下属机构国际贸易中心的成员。改革开放后,中国于1982年11月以观察员的身份列席关贸总协定第38届缔约方大会,两年后的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关贸总协定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
2、中国“复关”到“入世”
1986年7月,中国正式提出恢复中国关贸总协定席位的申请。复关谈判最重要的就是对中国外贸制度的审议。中国自1986年至1995年复关谈判的9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86年7月中国提出复关到1989年5月中美第五轮双边磋商达成谅解。这期间,中国与主要缔约方进行了十多次双边磋商,中国工作组连续召开7次会议,基本上结束了对中国外贸制度的答疑和综合评估,中国复关议定书基本成形。
(2)第二阶段:1989年6月对华经济制裁到1992年2月第10次中国工作组会议召开。这个阶段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华实行经济制裁,把暂时不让中国复关作为经济制裁的内容之一,加上国内经济处于治理整顿阶段,复关谈判的双边磋商和工作组的多边谈判陷入停顿。
(3)第三阶段: 1992年2月到1995年底。这一阶段重启复关谈判并进入最后攻坚时期,由于冷战结束后国际形势发生变化,而且自1986年9月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在1994年取得结果,“乌拉圭回合”形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在即,扩大了中国复关谈判的内容,拖长了谈判时间,谈判最终未达成协议。 (二)中国与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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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经济发展
1995年世贸组织取代了关贸总协定,中国的“复关”也变成了“入世”。 1、进行工作
1995年7月11日,中国政府正式向世贸组织提出“加入”申请。11月,中国“复关”工作组改名为“中国加入世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