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人员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企业高管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企业资产运营效益,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高管人员年薪制旨在建立起高管人员个人收入与企业经营成果直接挂钩考核、动态管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切实体现高管人员责任、风险和收益对等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司高管人员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人员。董、监事的薪酬另行制定。
第四条 施行高管人员年薪制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高管人员年薪收入与其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经营业绩和个人任职能力紧密挂钩;(二)高管人员收入与本企业员工工资收入适当分离,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建立利益制衡机制;(三)正确处理高管人员基本年薪与效益年薪、近期收入与中长期收益的关系,防止短期行为,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四)高管人员的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五)高管人员的薪酬收入的发放应先审计、考核,后兑现。
第五 条本办法所称的年度薪酬是指企业高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所有收入。实行年薪制后,企业高管人员除应按国家规定足额交纳个人所得税外,还继续享有社会保险、交通通讯补助、误餐补助、劳保福利费等正常员工福利,除此之外不得在公司获取其他工资和兼职收入,但政府给予的奖励和特殊津贴、稿费除外。
第二章 高管人员年薪构成及发放方式
第六条 高管人员实施年薪制。高管人员的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组成。 第七条 基本年薪:根据岗位职责差异,确定不同岗位人员的基本年薪,基本年薪为一定岗位的基本报酬,一般情况下不扣减。2008年度基本年薪设置具体见下表:
职位 基本年薪(含税,万元) 总副
总
经经
理 17.28
理 10 财
10 董 10 总
10
任期内以后年度基本年薪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个人任职能力,在上表基本年薪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八条 效益年薪按公司当年经审计后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实施量化考核,按照每个岗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计分考核。效益年薪及考核标准由公司总经理提出预案,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确认。
第九条 考核组织与年薪发放1、考核工作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组织实施。2、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全年基薪标准的1/12。3、效益年薪在扣除各种应扣款项后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一次性发放70%,剩余30%待任期满或任职变动时根据任期审计情况发放。具体发放根据任期审计情况由董事会确定。 第三章 高管人员年薪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是企业高管人员年度薪酬的管理、决策和最终裁决机构,行使以下职权:(一)修订本企业高管人员年薪管理办法;(二)决定企业高管人员年薪的兑现方案;(三)决定对高管人员的特殊奖励。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企业年薪制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企业高管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及年度薪酬计算;(二)检查监督年度及任期内薪酬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三)负责对本办法做出解释;(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终止服务的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高管人员由于正常工作调动、退休、病休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提前离任的,根据审计结果,其名下的效益年薪经审计后可提前支取。
第十四条 企业高管人员在任期内个人主动辞职或由于经营不善、出现违法违纪
工
程
师
事
会
秘
书
务
总
监
行为等原因被解聘,其所持有的尚未执行的效益年薪全部失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政府以奖金形式对企业高管人员突出贡献而给予的特别奖励,不在本办法规定的年薪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 按合同形式签订报酬的高管人员的工资收入按合同执行。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的工资收入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长效激励办法另行制订。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