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天。
227、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228、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一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229、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30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231、主任会议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23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33、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34、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235、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
务。(√)
236、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237、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38、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但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239、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240、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备案。
24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42、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43、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时,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24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245、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
246、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 247、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248、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249、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250、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只能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251、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252、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253、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254、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不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255、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256、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最后一次会议为止。
257、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258、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举单位或者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259、县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260、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26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26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26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26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65、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