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 ,我们的理解: 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 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 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

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的概念

8. 张文显教授(法的马克思主义定义):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9.法的基本特征:(一)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本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规则体系;(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三)法规定着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10.法的本质: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利益·正义 (1)法·解决利益配置 (2)调整利益·公平 11. 法律的要素

法律的要素是“法律”的组成元件和构成部分,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具有个别性、局部性; 第二,具有多样性和差别性;

第三,任何一个法律要素若被违反,同时也是法律系统被违反,会招致法律系统作为整体的反应;

第四,不可分割性。

12. 法律概念,指在法律上对于各种各样的事实进行科学意义上的法律专业区分、归类和概括所形成的具有实际法律意义的权威性范畴。 13.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1、案件在法律上必须是有争议的特殊或疑难案件。

2、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作为依据,即法律存在漏洞;或者是存在法律规则,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规则存在冲突,无法判定何者适用;或者是存在一个规则,但该规则适用于本案得出的结果显而易见使人无法接受,即法律存在谬误。 3、法律原则的直接引用必须具备充分的理由。 14.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

1、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它是被遵循或者被违反;原则适用比较灵活,这种灵活首先表现为,原则不指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将自动发生的法律后果(如“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中获利”);其次表现为,原则也不规定使它非适用补课的条件。相反,它仅仅说明主张某种决定的理由,而不强迫必须做出某一特殊的决定; 2、在一个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是无效的;而原则交错时,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个原则在既定的场合中的相对分量来解决。结果可能是在既定场合,一个原则优于另一个原则。但这决不意味着在既定场合不占优势的原则不再是一个有效力的原则。总之,原则是活动时必须考虑的理由。

第三章 法的渊源和效力

? 第一节 法的渊源

1. 法的渊源: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2

2、法的渊源的几种主要形式: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国际协定和条约

3.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 宪法 2、 法律

3、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 4、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5、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 8、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 9、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

(一)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制定主体、适用范围、时间等 (二)一般规则

1、宪法具有最高效力 2、上级法优于下级法

(三)特殊规则

1、特别法由于一般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2.二)法的空间效力

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即为法的空间效力。 第一,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 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第四,国际法一般适用于缔结国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持有保留态度的

除外。

3.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4.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有例外,特别是在刑法中。目前各国规定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从旧原则 二是从新原则 三是从轻原则

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 ★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现行刑法就是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法的分类和效力

第四章 权利、义务、权力

1.◆权利和义务在现代法律和法学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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