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答案】
1.能。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2.部分无效。因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无效。 3.应返还给天鹅公司。属于不当得利。
4.应由天鹅公司承担。标的物交付前发生的损失应由出卖人承担。 5.不能。因为第三人选定了相对人后,不能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解析】
1.《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在本题中,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并约定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后全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受托人全宇公司因委托人大兴公司原因不能对第三人天鹅公司履行义务,此时,全宇公司应当向天鹅公司披露,天鹅公司可以选择全宇公司或者大兴公司作为相对人主张其债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题中,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签订的彩电购买合同约定: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此时定金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20%,根据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该定金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部分无效。
3.《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在本题中,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大兴公司既可以接收多交的5台彩电并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也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返回给天鹅公司。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参考答案是不完整的。
4.《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约定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货物的交付地在乙市S区,彩电在运输途中因汽车追尾而损害,因此,标的物交付前发生的损失应由出卖人天鹅公司来承担。
5.《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在本题中,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即表明天鹅公司已经选定全宇公司为相对人,因此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就不得再变更相对人,天鹅公司也就不能再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了。 案例十二 钱某无权处分保管物案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 QZZN精品呈献 http://bbs.qzzn.com 第 11 页 共 70 页
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住房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2002年司法考试试题) 【问题】
1钱某与孙某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交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答案】
1孙某与钱某的买卖合同效力未定。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钱某无权处分该古董,依其处分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在未经赵某追认前效力处于未定状态。
2孙某能够取得所有权。因为孙某为善意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 3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质押关系。
4约定无效。因为我国法律禁止流质条款。根据《担保法》第66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 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5孙某与钱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
6钱某。因为修缮合同是由钱某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他是合同一方当事人。
7赵某可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并请求钱某将出售古董所得的价款给付给自己,并赔偿其他损失。 【解析】
1问题1考查无权处分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1条。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受让人必须是善意。所谓善意,就是说受让人无过失的相信出让人有处分权。对这个问题的判断一般又采用一些客观的外在标准,如价款是否过低,是否在交易场所进行买卖等。 3流质是指担保的债权到期未清偿,质权人可以直接取得质押物的所有权。我国法律是严格禁止流质条款的,《合同法》的指导思想虽为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限。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该条款无效,如该条款关系到合同整体,则整个合同无效。 案例十三 李某加工他人的物品引发的所有权争议案〖HT〗
张某出国前,将价值500元的一段硬木交给李某保管。李某发现该木头很适合雕刻,就把该段硬木雕刻成一件艺术品,经专家评议,价值在1万元以上。张某和李某对这件艺术品的归属发生争议。若张某将该艺术品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 【问题】
1.对张某和李某之间的所有权归属争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2.王某对该艺术品是原始取得,还是传来取得? 【答案】
1.该硬木因加工归李某所有。李某应当给付张某500元,张某如还有其他损失,还可以要求李某赔偿。 2.王某对该艺术品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的,属于原始取得。 【解析】
1.在他人的物上进行加工,如果双方对加工物的所有权没有约定的,一般依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的价值而定其归属。本题中,经加工后产生的新价值远远大于原物的价值,所以加工物应该归加工人 QZZN精品呈献 http://bbs.qzzn.com 第 12 页 共 70 页
李某所有,但是李某应该赔偿张某的损失。
2.因为加工物的所有权归李某所有,所以张某出卖该艺术品应该属于无权处分。但是因为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王某是善意、无过失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所以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王某可以取得该艺术品的所有权。也就是说王某取得该艺术品的所有权是直接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取得的,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
案例十四 赵平侵犯他人优先购买权案
赵平、赵静二人为兄妹。二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7年出
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1999年1月,赵平、赵静的父亲因病去世,当时留下遗嘱,房屋由赵平、赵静的母亲继承。谁料1999年2月,赵平、赵静的母亲因为操劳过度也一病不起,于1999年4月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赵平、赵静两人依法继承。1999年6月,由于赵静申请留美成功,要赴美学习,故赵平与赵静未来得及办理房屋的分割事宜。赵静在临走前,双方约定房屋暂由赵平居住,待赵静回来后再办理分割事宜。2000年6月5日赵平在未告知赵静的情况下将整栋房屋作价给周海生,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并未向周海生告知财产属于两人共有,但告知了周海生目前房屋正在出租,答应由赵
平自己出面,与张某夫妻解除租赁合同。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赵平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周海生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赵静结束学习回国后得知赵平卖房一事,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赵平所占的份额。 【问题】
1赵平、赵静的父母去世后,在分割楼房前,赵平、赵静对该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赵平、周海生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假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周海生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4在此案中,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5如果楼房已经分割完毕,赵平仅仅是想将其自己分得的部分出售,尚在与周海生磋商期间,张某夫妇知道后要求购买其分得的部分,赵静也要求购买赵平分得的部分,应如何处理? 【答案】
1该楼房是尚未分割的遗产,作为继承人的赵平、赵静对该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
2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赵平的行为侵犯了张某夫妇基于租赁合同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和《民通意见》的规定,如果要出售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事先通知承租人,因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3周海生无权要求张某夫妇搬出。因为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且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无权要求其搬出。
4在此案例中,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第一,在租赁期间合法的租赁权;第二,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第三,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第四,主张赵平、周海生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权利。
5赵静有权优先于张某夫妇购买赵平所分得的部分。 【解析】
本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有:赵平与赵静因继承而产生的共有关系,赵平与周海生的房屋买卖关系,张某与赵平、赵静的父母之间的租赁关系。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点有共有制度、无权处分、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等。而解决此案例的关键问题在于解决赵平、周海生之间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例中要注意掌握的是:(1)在遗产分割前,所有继承人对遗产是共同共有关系;(2)在以物权为基础的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以租赁权为基础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要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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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五 己某善意取得案
甲、乙、丙于2001年9月各自出资5万元购得古董一件,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将古董作价18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诉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古董所得款项,甲即分给乙、丙各6万元。丁购得此古董后,于同年11月将该古董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戊,戊先支付了15万元价款,双方约定,只有戊支付剩下的5万元后,该古董所有权才能发生转移。戊友己也非常喜爱此古董,戊就将该古董以同样价格出卖给己。鉴于该古董的部分地方没有清理,而且个别地方需要修补,己遂将该古董送去庚古玩店进行清理与修补。因己未按期支付庚古玩店相关费用,该古董被庚古玩店留置。庚古玩店通知己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支付的费用,但己未能按期支付。庚古玩店即将该古董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己,但己 不同意庚古玩店的这种做法。丁于2001年11月与戊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2年3月将该古董质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拥有该古董。后辛在庚古玩店看见此古董,方知丁在质押该古董之前已将该古董卖给了戊。戊于2002年6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和其子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己要求返还该古董或者支付戊尚未支付的5万元价款。 【问题】
1甲是否有权出卖该古董?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古董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3戊是否有权出卖该古董?己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4庚古玩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5丁能否以该古董作质押向辛借款?辛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 6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 【答案】
1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古董。但由于其他共有人的追认,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本案中甲擅自出售该古董是无权处分行为,因为按份共有人仅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但在甲向乙、丙说明已将古董出卖后,乙、丙未表示反对而只是要求分得其应得的款项,实际上是对甲的无权处分行为作出追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和丁的买卖行为有效。
2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但只有在所附的条件成就时即戊支付剩下的5万元后,古董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3戊将该古董卖给己属于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己主观上属于善意,并支付了价款,占有了标的物,属于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4庚古玩店虽然对古董享有留置权,但留置权的行使存在不当之处。《担保法》规定留置财产后,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在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故古玩店在30日后即处置该古董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无效。
5丁可以将古董质押给辛以借款,因为此时丁与戊的买卖合同因戊未支付余款,古董的所有权尚未转移,丁仍为该古董的所有人。但辛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己主张质权的优先受偿权,而只能依质权的物上代位性就丁出售该古董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丁对戊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的规定,由戊的财产继承人壬及其子在所继承的范围内清偿。因为己基于善意取得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故丁无权要求其返还该古董,戊对丁的债务依法由其继承人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 【解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1)甲、乙、丙三者之间的按份共有关系;(2)甲、乙、丙与丁的买卖关系;(3)丁与戊的买卖关系;(4)戊与己的买卖关系;(5)己与庚古玩店的加工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戊死亡后的财产继承关系;(7)丁与辛间的质押关系和借贷关系;(8)丁与壬及其子的价款清偿关系。由此可见本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主要考查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善意取得制度、附条件的所有权保留、质权的物上代位性、留置权实现的期限等知识点,其中古董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是联系以上所有 QZZN精品呈献 http://bbs.qzzn.com 第 14 页 共 70 页
问题的核心,也是解决本案例的中心线索。这种试题是司法考试的常考题型。对这种试题的解答一定要注意联系民法中的一些特殊的制度,如所有权保留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等等,看这些制度是否在本案例中适用,是否对所有权的转移产生影响。 案例十六 张某不当得利案
张飞、蔡瑁在国明商城购物时,由于售货员疏忽多找给张飞10元钱(张飞、蔡瑁两人各自付账)。两人约定,多找的10元钱由两人均分。由于当时两人都没有零钱,说好在张飞回家后再分。两人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一个福利彩票销售点在发售福利彩票。张飞即用多找的10元钱买了5注,蔡瑁在一旁观看,没有阻止。在开奖后,张飞所买的福利彩票中了5000元的奖金,蔡瑁要求均分奖金,遭张飞拒绝,两人发生争吵。福利彩票工作人员得知原委后,以购买奖券的10元钱是张飞非法所得为由拒付奖金。张飞便以福彩中心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福彩中心给付奖金。蔡瑁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均分奖金。 【问题】〖HT〗国明商城之间存在那些民事法律关系?张飞对多找的10元钱是否具有所有权? 2张飞对蔡瑁许诺均分多找的10元钱是一种什么行为?是否对张飞产生约束力? 3张飞和福彩中心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福彩中心拒付奖金是否有理? 4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答案】
1张飞与国明商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不当得利之债。张飞对多找的10元钱具有所有权。因为金钱是特殊商品,是种类物中的一般等价物,因此一经交付即转移所有权。 2张飞对蔡瑁许诺均分多找的10元钱属于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对张飞具有拘束力,但张飞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3张飞和福彩中心之间是彩票买卖关系;福彩中心拒付奖金没有理由,因为购买彩票的10元钱的来源是否合法不能影响买卖彩票合同的效力,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点意味着谁持有谁拥有所有权,张飞作为该10元钱的所有人,其购买彩票的行为属于有效民事行为,因此福彩中心应当支付奖金。
4法院应当判令:(1)福彩中心支付张飞5000元奖金;(2)驳回蔡瑁的请求;(3)张飞返还不当得利之案另案处理。 【解析】
本案例中存在如下法律关系:张飞与国明商城之间的买卖关系;蔡瑁与国明商城之间的买卖关系;张飞与国明商城之间的不当得利之债;张飞与蔡瑁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张飞与福彩中心的彩票买卖关系(射幸合同)。在本案例中,主要的关键问题在于理解“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特性。 案例十七 张某无因管理案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2003年司考试题)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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