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十四 B公司买卖合同诉讼时效抗辩案
1999年5月1日,B公司向A公司订购价值6万元的黄桃。合同规定:A公司在1999年6月前向B公司交付30吨黄桃,每吨价格2千元;B公司则应于1999年5月上旬先付款50%,其余货款在B公司收到黄桃后10日内付清。1999年5月5日,B公司付款3万元给A公司,1999年6月15日A公司将黄桃送至B公司,B公司收货后,认为黄桃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致函A公司要求减少价款,A公司收到信后回函否认。1999年7月因市场上黄桃需求量不大,而黄桃又不宜长时间保存,B公司就将黄桃进行了降价处理。1999年9月20日,A公司派人到B公司索要剩余3万元货款,B公司说黄桃质量不合乎合同要求,要求减少价款。A公司不同意,双方当时各执己见,协商没有结果。后来因为A公司管理层变更,一直未再向B公司提出清偿货款的请求。2001年,A公司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发现存在此笔款项,于是于2001年7月5日向某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清偿剩余3万元价款并赔偿损失。B公司则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 时效为由抗辩。 【问题】
1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几年?
2本案最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如何计算?被告B公司以原告的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理由进行抗辩,能否成立?
3原告A公司提起诉讼之后,对诉讼时效发生何种法律效力? 4假设A公司2001年7月5日未起诉B公司,而B公司在2002年7月又主动将这笔款项给了A公司,事后B公司想起诉讼时效已过想向A公司要回钱,可以吗? 【答案】〖
1A公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本案例中最后的诉讼时效应从1999年9月20日起开始计算。被告B公司以原告的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为理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
3原告A公司提起诉讼,使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4B公司不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给A公司的价款。 【解析】
本案例考查的主要是诉讼时效制度,涉及到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以及诉讼时效的效力等等。只要考生全面掌握诉讼时效法律制度,分析此案例应该不存在问题。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两类,其一是普通时效,期间为2年;其二为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在本案例中,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1999年9月20日A公司曾派人到B公司要求偿还价款,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之后在起诉前,A公司未再向B公司提出要求,所以本案中诉讼时效应从1999年9月20日计算。根据对第1问的回答,本案应当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A公司在2001年7月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已过只是使得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权利人实体上的权利并不因时效而消灭。故B公司主动履行债务后,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再追回价款。
案例二十五 某机械厂向银行贷款案(保证和担保并存)
工商银行台州分行与台州机械厂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台州机械厂为借款人,工商银行台州分行为出借人, QZZN精品呈献 http://bbs.qzzn.com 第 21 页 共 70 页
借款数额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台州服装厂、台州陶瓷厂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台州机械厂不能如期还款,台州服装厂、台州陶瓷厂承担保证责任,合同中未约定保证份额。台州钢铁厂对台州机械厂与工商银行台州分行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钢材(价值10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问题】
1台州服装厂和台州陶瓷厂的保证是什么性质?
2设台州机械厂与工商银行台州分行决定推迟还款期限2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台州服装厂、台州陶瓷厂和台州钢铁厂,台州服装厂、台州陶瓷厂、台州钢铁厂不同意推迟还款期限,则台州服装厂、台州陶瓷厂、台州钢铁厂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3设工商银行台州分行决定放弃台州钢铁厂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台州服装厂、台州陶瓷厂的同意。台州服装厂、台州陶瓷厂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4设台州机械厂到期不能还款,工商银行台州分行申请法院对台州钢铁厂的钢材进行拍卖,价款为130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1250万元,足以偿还工商银行台州分行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工商银行台州分行从台州钢铁厂处受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台州钢铁厂享有什么权利?
5设台州钢铁厂的钢材因不可抗力灭失,台州钢铁厂也没有获得相应的代位物。台州服装厂被飞翔服装集团兼并,现台州机械厂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台州陶瓷厂偿还了工商银行台州分行的全部债权,台州陶瓷厂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 【答案】
1台州服装厂、台州陶瓷厂共同担保的性质为连带共同保证。
2台州服装厂、台州陶瓷厂仍在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台州钢铁厂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3根据法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所以,台州服装厂、台州陶瓷厂由于工商银行台州分行放弃物上担保,可以相应免除保证责任。
4台州钢铁厂享有对台州机械厂全部债权的追偿权;也可以向台州服装厂、台州陶瓷厂主张要求其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5可向台州机械厂、飞翔服装集团行使追偿权。 【解析】
在本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台州机械厂与工商银行台州分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台州服装厂、台州陶瓷厂与工商银行台州分行之间的保证担保关系;台州钢铁厂与工商银行台州分行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主要涉及的知识点是共同保证、保证与抵押共存时的处理规则以及追偿权的行使。解答此题的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28条和《担保法解释》第30条和第38条。这几个知识点是司法考试的常考之处,考生一定要牢固掌握。
案例二十六某网络公司员工擅自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案(保证合同效力、表见代理)甲是某著名网络公司(以下简称为乙)的业务代表,手中有公司介绍信和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由于其在2000年的股市上亏本,个人债务剧增。2001年2月,甲因此找到丙,说是因为公司的业务需要借款100万元。丙同意借款,但要求提供担保。甲找到他的朋友丁,谎称有一笔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不足需要丙临时借款100万元,8月份就可以返还,请求丁为其借款做担保。丁考虑乙实力雄厚,也考虑到与甲之间的个人关系,遂同意做保证人。丁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充裕,丙见丁是保证人,遂同意借款。甲与丙签订了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填上了某著名网络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盖上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在保证 QZZN精品呈献 http://bbs.qzzn.com 第 22 页 共 70 页
人一栏,丁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在保证方式一栏,填写的是一般保证。甲拿到钱后,即用于偿还其个人的债务。现借款到期,甲无力偿还借款。丙要求乙及保证人丁还
款,乙认为甲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的行为,拒绝偿还。而丁则认为自己是被欺诈而为甲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 【问题】
1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中的保证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借款合同有效。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本案例中,甲手中有公司介绍信,也有公司合同专用章,因此应当认为构成表见代理,借款合同有效。
2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债权人和保证人。债务人的行为为合同以外第三人的行为,不能当然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虽然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但在此案例中,丙并不知道甲存在欺诈情况,所以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丁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3丙可依据借款合同向乙要求还款,乙在清偿债务后可向甲追偿。如果对乙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对丙的债务,丙可向丁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有权向甲追偿。 【解析】〖HTF〗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甲利用乙公司名义和丙签订的借款合同关系;甲利用公司名义对公司造成的侵权关系;丙与丁达成的保证合同关系。本案涉及到的知识点有表见代理、欺诈骗保行为的效力。重点要掌握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必须是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常见的客观表现就是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者空白介绍信。
案例二十七 某机械厂向银行贷款案(保证期间的计算)
〖HT〗1999年6月20日,永州机械厂与工商银行永州分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永州机械厂向工商银行永州分行借款200万元,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借款期限自1999年6月20日至2000年6月20日。1999年6月20日永州钢铁厂为永州机械厂出具不可撤销借款担保合同书,约定保证期间直至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时止,未约定担保方式。但到2000年6月20日,永州机械厂未能归还借款。 【问题】 1本案永州钢铁厂应当承担何种保证责任?为什么? 2本案例中,永州钢铁厂的保证期间应到何时为止?
3如果乙工商银行永州分行与永州机械厂于2000年5月20日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将还款期 限延长到2002年6月20日,但未征得永州钢铁厂的同意,永州钢铁厂的保证期间到何时为止?4如果乙工商银行永州分行于2000年8月向永州钢铁厂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则保证期间是否还继续存在?为什么? 【答案】
1永州钢铁厂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于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直至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时止。因此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故应截止于2002年6月20日。
3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 QZZN精品呈献 http://bbs.qzzn.com 第 23 页 共 70 页
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仍在原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承担责任。故保证期间的 截止时间仍为2002年6月20日。
4不存在。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或债务人主张保证的权利是形成权,形成权只要在形成权期间行使即可,一旦行使以后,形成权期间就失去意义。在连带保证中,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则保证期间就失去意义,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解析】本案例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主要集中考查保证期间问题。
案例二十八 张某房屋抵押与租赁并存案
张云开办了一家电器销售店。1999年10月,张云想去广州购进一批优质的电器用品投入市场,但由于积压太多,一时难以筹到足够的进货资金。1999年10月下旬,张云向其邻居刘积借款50万元。因数额较大,刘积一直处于犹豫之中,于是张云提出以其去年建的临街二层小楼作为抵押。双方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手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月息为15%。如果2年期满张云不能清偿借款,刘积可以把作为抵押物的楼房卖掉,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张云购进电器后,恰逢当年电器热销,张云大赚了一笔。第二年春天,张云在原来的二层楼上又加盖了一间阁楼用于存放杂物,并将楼房一层的一部分出租给田某开服装店,租期3年,每月收取租金3000元。2000年,张云生意不好,一直亏损。2001年10月,借款合同期满,张云无力偿还借款。刘积多次催要没有结果,于
是向所在区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依照借款抵押合同拍卖张云的楼房,并代张云收取田某交纳的租金直至借款还清。但是张云就新建阁楼是否应作抵押物和刘积提出的代收租金的要求提出了异议。 【问题】
1张云与刘积之间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是否必须进行抵押登记?
2张云以其房屋抵押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要一并设定抵押? 3新建阁楼是否属于抵押的财产? 4刘积是否有权代收租金?
5如果抵押的房屋要进行拍卖,则田某与张云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田某是否享有拍卖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HTH〗【答案】〖HTF〗
1张云与刘积之间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必须进行抵押登记。《担保法》第42条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物登记。
2张云以其房屋抵押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要一并设定抵押。
3新建阁楼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刘积有权申请法院将其一同拍卖,但是对其所得的价款无权优先受偿。
4要根据具体情况作不同的分析。如果刘积申请法院扣押张云的楼房,并将扣押的事实通知了承租人田某,那么自法院扣押二层小楼之日起,刘积就有权收取田某缴纳的租金,直到该房屋被拍卖出去。如果没有向田某履行通知义务,则刘积无权向田某收取租金,田某还应向该房屋所有人张云缴纳租金,直至房屋被拍卖给新的所有权人。
5租赁合同不能对抗拍卖房屋的买受人,而且田某对于拍卖房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在本案中,抵押设定在先,租赁合同在后。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合同不能对抗抵押权实现中的所有权变化,也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解析】
本案例主要的法律关系有张云与刘积的借贷关系、抵押关系;以及张云与田某的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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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在考查抵押权时,房产抵押是典型形式之一。本题主要考查抵押权的形式、抵押物登记的范围、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以及抵押权的效力等等,考查点较细,也较灵活。因此考生对于这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尤其要掌握进行房屋抵押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一并设定抵押。但如果先用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抵押,抵押后又在其上建造了房屋的,房屋不是抵押物,但是在进行拍卖时可以一并拍卖,只是抵押权人对拍卖房屋所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二十九 赵某重复抵押案
某市一个体户赵羽决定开办一个电器店,但现金不足,于是于2000年11月12日以自己房屋4间中的向东的2间做抵押向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赵羽把房屋中向西的两间出租给了张河。在经营电器店的过程中,赵羽又向市工商银行贷款6万元并以上面的4间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赵羽又用同一办法在市农业银行贷款4万元,也办理了登记手续。2001年11月,赵羽归还了城市信用合作社5万元、市工商银行3万元,市农业银行4万元。2001年12月,赵羽将4间房屋中的向东的2间卖给了黄飞虎,并未告知城市信用社与市工商银行,而黄飞虎在购买时已经知道房屋被设立抵押权。
黄飞虎购得房屋后,在所购买的2间房屋旁建了个储藏室。2002年2月,赵羽生意亏损,电器店关门,此时仍欠市工商银行3万元、城市信用合作社5万元贷款。在2002年4月,市工商银行将3万元贷款上的抵押权转让给了城市信用社。现贷款到期,赵羽无力偿还。 【问题】
1赵羽与承租人张河的租赁房屋合同在所有4间房屋都抵押后是否继续有效?为什么? 2市工商银行将抵押权单独转让的行为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3黄飞虎能否取得其所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 4城市信用社与市工商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5前述抵押权人可否就储藏室享有抵押权?请说明理由? 【答案】
1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因为在本案中,第一次的抵押不涉及租赁房屋。而后面的抵押都晚于租赁,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租赁先于抵押,则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市工商银行将抵押权单独转让的行为无效。因为抵押权从属于债权,二者不可分离。
3黄飞虎取得其所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4市工商银行与城市信用社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向东2间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先清偿城市信用社的贷款,有余款时再清偿市工商银行的贷款。其余两间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市工商银行有权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抵押权人对新增的房屋不享有抵押权。根据法律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但在需要拍卖该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在本案中,作为抵押权人无权就新增房屋主张权利。因为该新增房屋的所有权并非属于抵押人所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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