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便于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应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四)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0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企业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序 号 编号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1 短期投资 5 112 应收票据 6 113 应收账款 7 114 坏账准备 8 115 预付账款 9 119 其他应收款 10 121 物资采购 11 123 采购保管费 12 124 库存材料 13 125 库存设备 14 129 低值易耗品 15 131 材料成本差异 16 133 委托加工材料 17 135 开发产品
18 136 分期收款开发产品 19 137 出租开发产品 20 138 周转房 21 139 待摊费用 22 141 长期投资 23 151 固定资产 24 155 累计折旧 25 156 固定资产清理 26 159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27 161 无形资产
28 171 递延资产
29 18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30 201 短期借款 31 202 应付票据 32 203 应付账款 33 204 预收账款 34 209 其他应付款 35 211 应付工资 36 214 应付福利费 37 221 应交税金 38 223 应付利润 39 229 其他应交款 40 231 预提费用 41 241 长期借款 42 251 应付债券 43 261 长期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44 301 实收资本 45 311 资本公积 46 313 盈余公积 47 321 本年利润 48 322 利润分配 四、成本类 49 401 开发成本 50 407 开发间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