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省属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及奖惩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薪酬与经营业绩相挂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实施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与省国资委签订《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
(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六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省属企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采用经审计并通过省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分配系数为1,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采取民主测评等方式合理拉开差距,在不超过以内确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限制。
第九条 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确定,具体规定按《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根据省国资委的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实行延期兑现。
企业须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方可兑现绩效年薪。对于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暂缓兑现或扣减其绩效年薪,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延期兑现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规定按《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报省国资委。
第十六条 企业报送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薪酬方案。包括基薪和绩效年薪的确定以及结算方案; (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其他货币性收入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说明; (六)省国资委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原则上不得享受子企业的收入。特殊情况需经省国资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