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城北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霍邱县城北工业项目区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北工业项目区发展建设的顺利进行,特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1.2 本规划编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等国家和安徽省地方相关法规、标准编制而成。

1.3 本规划是城北工业项目区开发建设的法定指导性文件,凡在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按规划要求执行。任何人有权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行为进行检举、指控。

1.4 本规划的实施必须是文本和有关图纸同时使用。

第二章 规划区范围、性质与规模

2.1 城北工业项目区控制性规划范围被军民路分为南北两个片区。南区东起经六路、西至滨河路、南起公园路、北至军民;北区东起临霍路、西至滨河路、南起军民路,北至军民路。

2.2 城北工业项目区规划主要功能(性质)

城北工业项目区性质: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导向的,一、二类工业为主导的综合性、生态型的工业项目区。

2.3 城北工业项目区规划总用地约3.47Km2。

第三章 规划结构和土地使用性质的分类控制

3.1 本规划在研究城北工业项目区现状建设条件及山水生态肌理的基础上,结合本区的功能定位,工业项目区规划为“一区三片,片中设园”的结构形式。整个工业项目区划分为三个片区,即一类工业片区、研发及办公服务片区和二类工业片区。三个片区内部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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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功能特征和项目特色又划分若干相对独立的园区。

3.1.1 北部二类工业片区

该功能带北至环城北路,南临军民路,具有较优越的交通环境条件。规划认为该功能带应以二类工业产业为主。

3.1.2 中部研发、办公服务功能区

该功能带位于军民路与阳泉路之间,东、西、北各有滨水绿带、防护绿带及公园绿带与其他功能带分开。拥有很好的自然环境及中心优势,可为城北工业项目区提供一个良好的研发空间及办公、休闲服务区。

3.1.3 南部一类工业功片区

该功能带以科技含量较高的相关一类工业产业为主体模式。突出绿化环境的建设,体现出园林化的工业园区特征。

3.2 用地布局 3.2.1工业用地

工业项目区内规划工业用地主要分为两类: (1)一类工业用地

为无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用地,主要位于起步区内,适用于安排技术含量较高的各类企业,建筑形式整体风格统一,以低层标准厂房为主,一类工业用地面积为57.74公顷。

(2)二类工业用地

适用于安排对环境有轻度污染的工业企业,主要布置在环城北路以南、军民路以北,以传统加工工业和生物工程工业等为主。二类工业用地内考虑不同产业适当分类,应避免相互干扰。此外,工业项目区与生活区之间须留有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以防止工业生产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二类工业用地面积为142.51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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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公共设施规划

公共服务设施采用集中布置形式。 (1)研发及办公用地

集中布置在阳泉路以北,包括研发、管委会中心大楼和商务办公用地,总用地面积为10.43公顷。

(2)展览与商贸用地

规划在霍临大道与环城北路交汇处布局产品展览、商业贸易及配套仓储用地,以提高本区的外联能力。总用地面积为4.22公顷。

3.2.3仓储用地

规划仓储用地集中布置于环城北路以南,形成城北工业项目区配套的大型集中的物流中心。

规划仓储用地为11.61公顷。 3.2.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规划在滨河北路以东,军民路以北设置二水厂一座,用地1.04公顷。

规划在纬六路以北设置一处污水处理厂,占地2.49公顷。 规划在纬三路以南设置一处液化气站,占地1.47公顷。 规划在纬三路设置一处消防站,占地0.77公顷。 3.2.5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道路广场用地71.71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20.7 %。 3.2.6绿化用地

规划本工业工业项目区绿地面积33.57公顷,占总建设用地9.7%,其中公共绿地24.23公顷。另外控制每个单位内部用地建设绿地率指标在30%以上。

城北工业项目区规划建设用地统计详细见《附表一:城北工业项目区规划建设用地统计表》。

3.3 规划区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码采用《城市用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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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规定的标准,一般应按规划图则标定的性质进行控制。

3.4 在以地块为整体成片开发时,城市干道所限定的街区不得进行变更,次级道路(支路)所限定地块的变更,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次级道路(支路)所限定地块内的细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允许再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规划图则中所规定的指标总量控制要求。

3.5 城北工业项目区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由于土地利用的多种可能性,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有条件地变更某些地块原定的土地用途。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时可附带一定的条件。

3.6 现有土地的使用与图则所标定不符时,暂不须立即更正,但若将建筑或土地全部或部分改作与现有用途有别的另一用途时,则该用途必须与规划所规定的相符。

3.7 任何土地或建筑的暂用途(预料为期不超过五年),只要符合政府其他规定,即可获准在各地块内进行,而无须符合规划所标定的用途,至于预料为期超过五年的暂用途,则必须符合规定所定用途。

第四章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4.1 各地块开发的用地规模、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和绿地率必须符合规划详图所规定(详见附表三)。

4.2 规划区内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不得大于1.2,绿地率不得小于30%。

4.3 一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高于0.8,绿地率不得少于30%;二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高于1.0,绿地率不得少于35%。

4.4 同一地块内,在不影响周围环境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建筑密度而提高容积率。

4.5 开发者在开发基地中,提供如下设施者,可获得有关控制指标的奖励地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可被允许适当提高容积率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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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城市步行广场的;

2.提供宽度不少于8米和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的公共绿地; 3.除规划详图所标定配建停车场外,额外提供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公共停车场的。

具体奖励措施可视实际情况,由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后退红线控制

5.1 各建设用地后退道路红线,必须符合规划详图中的规定,但后退相邻基地红线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5.2 建设用地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参见下表。

临路退让间距(m) 序号 1 规划路宽(m) 路别 工业园区道路 40 ≥8 24~30 ≥5 18 ≥3 5.3 建设用地后退道路红线,应考虑城市景观、该地段建筑类别等因素,人流集中出入的大型公共建筑如展销厅等,大门距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

5.4 若因需要形成绿化长廊的,建设用地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8米。

5.5 凡对周围环境有噪音、烟尘、震动、辐射、强电磁等于扰的建筑物,其用地后退相邻地块红线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第六章 建筑间距与高度控制

6.1 任何建筑间距均应符合消防、卫生、城市设计、防灾、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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